本文关于地震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我省在防震减灾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省编办编办发号及编办文号文件精神,在市地震局基础上组建市防震减灾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正县级规格。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二)加强防震减灾法规和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起草全市防震减灾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及实施全市防震减灾规划;监督管理防震减灾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完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要求,对本市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对震情趋势进行分析测报,并向市政府提出防震工作安排意见和减灾防御措施;负责规划管理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及数字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指导县区和地震台站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四)负责全市震害防御工作。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管理人工地震动的监测与危害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地震灾害预测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全市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断裂带探测工作,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地震地质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2.地震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规定:地震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全部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是指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及其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监督。
第二章 地震行政执法主体编辑第七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是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四)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五)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需要在其权限内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进行地震行政执法。
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市、县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负责。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实施的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行为后果负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具备地震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履行地震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防震减灾业务工作;(四)熟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三章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编辑第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实行地域管辖。国务院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地震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执法。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在其委托的范围内进行地震行政执法。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案件由其共同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地震行政执法内容编辑第十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内容包括:(一)地震行政检查;(二)地震行政许可;(三)地震行政确认;(四)地震行政处罚;(五)地震行政奖励;(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震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地震行政检查,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执行地震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六条 地震行政许可,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通过颁发证明或者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行使某项权利,从事某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地震行政确认,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或者否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处罚,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地震行政奖励,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编辑第二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地震行政检查、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
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震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申请的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审核、许可证的颁发。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进。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法律责任内容有哪些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 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 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 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 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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