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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区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08:24
本文关于度假区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扩展资料: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2.开发旅游项目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1、安全相关的法规,如消防法,残疾人设施建设,文物保护等的资源保护性法规;

2、遵守的规章,如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办法,海洋环境的管理办法等;

3、设施建设,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房屋建设,水路、交通运输等;

4、特种规范,如旅游饭店管理条例,餐饮修理业价格准则等。

上述只是列举了一些,还有很多是未列举的。若果你需要全面的旅游项目法律规划于咨询,欢迎联系我,我们团队可以为专门为你办理这个项目。qq840400432.

杨晨律师

3.山西省的地方旅游法规

山西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和可待续发展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山西历史文化、革命传统、自然生态旅游特色。 第五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改善旅游环境,指导旅游商品市场开发和旅游安全工作; (六)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者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保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绿化、美化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快旅游道路和客运、食宿等设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地区划定一定的范围,提供必要的条件,招商引资,建设以度假休闲、游览娱乐、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经济园区。 第十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拓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

第十一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旅游教育,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 第十三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际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状况和旅游活动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商品发展规划,指导开发具有山西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部门指导创建健康文明、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娱乐项目。

第三章 旅游资源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十八条 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景区、景点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批准实施前应当进行评审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鼓励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

4.旅游诉讼法规都有哪些内容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5]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5.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组织架构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内设“一室四处”:

办公室(政策法规、组织人事):负责度假区管委会综合文秘、档案管理、劳动人事、后勤、信息系统及财务工作;研究拟定、审核政策规范、区域标准、法律文书,负责诉讼、复议等法律活动。

综合计划处:制定、调整、落实区域发展规划、综合计划;协调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政府财力资金管理、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开展产业政策研究。

产业发展处: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指导目录、开展产业创新研究;协调驻区机构和园区事务,打造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对外宣传、公共关系、品牌建设等。

规划建设处:贯彻执行规划、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编制度假区区域综合性和专业规划;负责各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

环保景观处:对度假区范围内的环保、水务、绿化和市容景观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6.用航拍机器人属于违法行为么

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每个地方政府政策不一样,以上海市为例:

根据《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管理)

直升机、无人驾驶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气象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起降、飞行。

也就是说,上海的地方政策是需要在使用小型飞行器的时候进行申请,未经批准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飘物未经批准在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起降、飞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理规定,但对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安全管理造成影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

上海政府网-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7.法律对景区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景区的价格规定如下:(1)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 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2)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 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 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 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 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 者取消收费。

(4)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5)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 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 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6)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 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8.分时度假的法律问题

酒店物业的购买

今市场上的分时度假产品,有的是购买度假酒店的客房时段的使用权,有的是购买某单元物业(产权酒店)。不管那种方式,都是通过购买的形式取得酒店物业的所有权或者某客房特定时间的使用权。

酒店使用权管理和交换

购买酒店物业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登记取得酒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使用权或者经营权作为经营的一部分应当另行制度安排,以保证酒店的经营者能够有效的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

购买酒店某一时段使用权的,问题就更复杂。因为不能转移物业的所有权,消费者的权利没有保证。如果酒店破产或者出现其它权利变化,消费者的权利将无法获得保证。

有的分时度假公司所销售的更是权益凭证,没有明确的酒店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拥有的只是预购的消费点数。尽管有些公司设定了担保,但是,如果销售公司破产,担保公司恐怕也无力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出入镜以及移民法案对出入境的限制

旅游在国内尚无限制。但是,一旦到国外旅游度假,则要受到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的各种限制。不仅有中国法的限制,而且更受到目的地所在国出入镜和移民法的限制。在理论上可以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旅游,但是实际能够实现的可能是寥寥无几。

客观评估自己的支付能力

分时度假服务产品首先是消费产品,这一点首先应当清楚。不要被宣传品所宣传的投资功能所蒙蔽。真正去度假,除了产权酒店或者客房使用权外,还需要更多的旅行费用。一般的分时度假产品的合同书都约定,合同一旦签订,不能退约。即便有的分时度假产品约定了退约条款,但是也要以支付20%左右的违约金为代价。

购买酒店物业应当关注物业的规划用途

购买分时度假酒店,如果是以产权酒店方式销售的,应当查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有些以产权酒店的名义销售的物业,不一定符合规划用途。这一点一定要查清。其中颇有影响的秦皇岛的某个项目就因违法规划多次要求整改,而出现不能按时交付的现象。

购买分时度假产品交换服务产品销售商的资质

在中国,对分时度假这一产品,虽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纳入了旅游管理中。中国对旅游管理特别是旅行社管理实行许可制度。所有,分时度假交换系统的服务销售应当从属于旅游管理范畴。购买分时度假产品时最好考察一下产品的最终销售者有无旅行社行业资质。如果没有旅行社行业管理资质的,要特别注意。

分时度假体系涉及到诸多的法律关系,应当有不同法律文件约束。但是,今市场上发售的分时度假产品,多数文件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分时度假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分时度假投诉多,但是消费者权益获得司法保护少的根本原因。

度假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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