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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空调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08:24
本文关于安装空调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关于空调安装出现的法律问题

该案件涉及三方主体:车主、安装工(或安装公司)、户主。

1、对于车主:

如果车主停车的地方不是停车位,可以认为,车主把车辆停在非停车的地方,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一个因素,也就是说车主对于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按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对于安装公司:

户主将安装事项委托给按照公司,那么安装公司负有对安装过程中负有安全义务,因安装导致损害的,应当由安装公司承担。当然,按照法律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说,安装公司如果能证明该损害是第三人造成,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3、关于户主:

可以说户主拿空调支架,然后支架掉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但需要明确的,虽然该掉落与户主有关,但该行为是安装工要求去做的,是辅助安装工的。除非能证明户主对此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一般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如果户主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车主停车有过错,应当减轻安装公司的赔偿责任。

2.空调安装侵权适用的法律

该案件涉及三方主体:车主、安装工(或安装公司)、户主。

1、对于车主:如果车主停车的地方不是停车位,可以认为,车主把车辆停在非停车的地方,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一个因素,也就是说车主对于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按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对于安装公司:户主将安装事项委托给按照公司,那么安装公司负有对安装过程中负有安全义务,因安装导致损害的,应当由安装公司承担。当然,按照法律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说,安装公司如果能证明该损害是第三人造成,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3、关于户主:可以说户主拿空调支架,然后支架掉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但需要明确的,虽然该掉落与户主有关,但该行为是安装工要求去做的,是辅助安装工的。

除非能证明户主对此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一般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如果户主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车主停车有过错,应当减轻安装公司的赔偿责任。

3.安装空调设备有哪些规定

室外组安装的理想位置是北墙或东墙,那里受太阳的直射少;如果一定要装在南墙或西墙,最好有遮阳的物体。

保证室外机的空气正常流通。室外机组周围无障碍物,以保持良好的散热效果。冷凝器的背面和侧面应距障碍物20cm以上,正面应距障碍物40cm以上。

室外机组安装于坚固的墙面或阳台地板上,以减少振动。机组应尽可能靠近室内机组,减少管道阻力和氟里昂损失。

空调安装架的承重能力应不低于空调机组自重的4倍,承重能力至少不低于180公斤。安装架和安装面之间应该连接牢固、稳定可靠。使用膨胀螺栓固定,钢制安装架应经过防锈处理。

空调外机的安装高度应低于内机的高度,以保证润滑油能够流回压缩机润滑。如特殊情况需要安装在高于内机的位置,必须设置回油弯。

4.空调室外机安装规定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上海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

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承担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 第七条(供应商的安装义务)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安装人员的培训) 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 第十条(空调设备安装要求)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的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 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十二条(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第十三条(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不足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定) 在本市优秀历史建筑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安装空调设备的,必须遵守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的安全使用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应当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设备用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单位告。

安装空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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