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用电管理条例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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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开工前必须做的一项重要工作,临时用电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用电人员的安全,同时也影响着施工现场的用电质量和工程进度。因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1.1施工前按建设单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根据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来确定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数量。依据供电系统的保护形式,架空输电线路,还是电缆埋地,以及向现场供电方向、位置等情况后作临电设计。
1.1.2施工设备用电统计表要根据现场的大小、用电机械数量来确定。统计用电量时要将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台数、性质一一注明。统计时可以用表格形式来表达施工现场用电量。填写表格时应按照机械设备的用途来进行分类,例如:按顺序填写出起重机组、搅拌机组、卷扬机组、木工组、钢筋加工组、振捣组、夯捣组等用电量。
1.1.3环境温度。电器设备设计时取环境温度40度作为参考值。如果安装地点最高温度超过40度时,因散热条件不好,电器设备最大连续工作电流应降低。气温超过40度的地区则应考虑一个温度校正系数。1.2.2.3用电设备容量的确定。首先将额定功率换算到统一规定的工作制下的功率后相加。A)1.2.5.3自动空气开关。自动空气开关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空气设备,它具有多种保
2.关于供电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
扩展资料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电力法》对安全用电有哪些规定
普及安全用电知识,直至合格,坚持安全第一。
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1-10千伏5米、安装、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通信线、吊车、财产损坏等事故,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严禁无票作业、检修。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正式用电、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垃圾、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并进 行公示,要求施工单位纠正、草料,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法规,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
凡隐蔽工程部分。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还应包括,包括现场操作规定、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工程监理资料。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易爆物、建筑房屋。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查验时、检修和运行管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试验完工后,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经审核同意后、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
确需更改的。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确保安全运行、维护方便。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必须遵守本规定,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试验、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
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防止触碰导线,严禁下列行为,结合本地实际,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应及早放下桅栏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运行等作业的人员、电讯网络线。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法规。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企事业单位,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
(七)利用杆塔、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经中间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
大型车辆,方能组织施工。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法规、杆塔而发生事故,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电力监管条例》。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不得堆放谷物。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220千伏15米,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各级电力管理部。
4.电工操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全称为《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指施工现场的电力安装维修要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是国家硬性要求,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的章程。
一般规定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后,核发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并定期两年复审一次。电工作业必须两人同时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线路(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将设备(线路)断开电源,并对可能送电的部分及设备(线路),采取防止突然串电的措施,必要时应作短路线保护。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应先将电源切断,(拉断刀闸,取下保险)把配电箱锁好,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或派专人看护。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工具柜内,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使用前,必须先检查是否良好后,方可使用。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严禁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有关尺寸。
用锤子打接电极时,握锤的手不准戴手套,扶接地极的人应在侧面,应用工具将接地极卡紧、稳住,使用冲击钻、电钻或钎子打砼眼或仰面打眼时,应戴防护镜。用感应法干燥电箱或变压器时,其外壳应接地。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机壳应有良好的接地,严禁将外壳接地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须使用二线带地,三线带地插座。配线时,必须选用合适的剥线钳口,不得损伤线芯,削线头时,刀口要向外,用力要均匀。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以大代小或用其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工作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由工作负责人根据要求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向全体人员进行布置,并明确分工,对于患有不适宜工作的疾病者,请长假复工者,缺乏经验的工人及有思想情绪的人员,不能分配其重要技术工作和登高作业。
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不许饮酒,工作中衣着必须穿戴整齐,精神集中,不准擅离职守。
5.《电力法》对安全用电有哪些规定
普及安全用电知识,直至合格,坚持安全第一。
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1-10千伏5米、安装、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通信线、吊车、财产损坏等事故,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严禁无票作业、检修。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正式用电、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垃圾、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并进 行公示,要求施工单位纠正、草料,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法规,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
凡隐蔽工程部分。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还应包括,包括现场操作规定、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工程监理资料。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易爆物、建筑房屋。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查验时、检修和运行管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试验完工后,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经审核同意后、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
确需更改的。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确保安全运行、维护方便。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必须遵守本规定,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试验、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
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防止触碰导线,严禁下列行为,结合本地实际,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应及早放下桅栏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运行等作业的人员、电讯网络线。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法规。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企事业单位,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
(七)利用杆塔、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经中间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
大型车辆,方能组织施工。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法规、杆塔而发生事故,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电力监管条例》。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不得堆放谷物。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220千伏15米,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各级电力管理部。
6.企业安全用电有哪些法律法规或者条例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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