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子公司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哪些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定义
母公司与子公司
1.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联系与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规定
1、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2、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3.规定股东如何管理子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如果楼主已经知道详细阅读《公司法》那么要找到管理子公司的法律法规并非难事,剩下来的只是理解的问题。
1、楼上的也说了,母公司发公文限定子公司的投资限额,那是干预,非法。
但是,
2、既然是母公司,那么必然存在这么一种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且最起码是份额占多数的股东。
3、那么楼主的问题就变成了大股东如何控制公司的问题了,这样的问题翻开《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章完全可以找到答案。
4、在此案例中,如要设定投资限额,则只需召开股东会议修改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的投资限额就完全可以了。
补充:
我说了,不是找条文的问题,而是理解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法学会是一门科学而不是一套简显易懂的程序。
1、你所说的第二十条,反映了股东在某种情况下必须跟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著名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
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并非仅仅由二十条所规定,实质上,如你注意揣摩,你会发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六条、六十四条、八十四条、九十二条等法条共同构筑我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3、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质上要禁止的是股东的不当行为,这当中的行为散见于很多法律法规当中,其中,就包括了人格混同行为。
4、所谓人格混同,简单而言,即股东的直接指令粗糙地代替了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也就是说,公司已经没有了独立的人格,它只是直接地听从了股东的命令,股东的人格即是公司的人格。
5、在你的案例中,请你不要再把母公司理解为分公司的母亲或上司,在前面我已经说过了,母公司是分公司的大股东。你所说的直接发文限制投资额度,岂不是我第4点所说的人格混同行为吗?
6、当然“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所以说是禁止人格混同行为,是因为一旦股东有人格混同行为,分公司将不再是独立的法人,其所有的责任都由股东一起连带承担。我所说的禁止亦即在这层意义上理解。如此一来,你当然不会找到明示的禁止条文。
7、也就是说,实际上,母公司直接发文给分公司限制投资额度完全可以,亦不会招致任何行政处罚,只不过,从此后,母公司将会承担分公司的一切债务,而在此之前,分公司的债务与母公司是无关的。
8、至于说母公司作为股东如何合法地行使管理权利而不会触发“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则只要按照公司对股东会的权利之规定操作即可。详见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相关股东如何召开股东会的规定。
9、这种操作就是前面说过的“如要设定投资限额,则只需召开股东会议(分公司的股东会议)修改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的投资限额就完全可以了。”
4.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哪些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
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精力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基于上述特性,表明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独立主体。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
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经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根据子公司的特征,表明了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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