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收支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财务会计的相关法律 法规 制度 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
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
2.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4、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5、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6、其他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联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2、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15、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6、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15、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十、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3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21、会计核算方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二、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3、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 5、审计准则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9、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8、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0、企业会计制度2、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6、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16、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2、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9、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7、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13、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2、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3、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29、医院会计制度 6、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6、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资产评估机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8、独立审计基本准则3、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0、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6、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14、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八、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4、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6、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8、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19、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0会计法律制度一览 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8、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11、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12、医院财务制度9、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35、证券公司财务制度5、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1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4、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20、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7、资产评估机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6、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1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9、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0、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0、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3、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1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5、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9、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4、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28、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8、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4、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6、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7、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五、会计准则1、《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8、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 3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4、会计制度1、会计处理规定1、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11、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10、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8、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企业会计准则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七、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9、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九、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25、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企业财务通则2、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3、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2、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1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11、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16、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8、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7、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18、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9、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2、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12、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
4.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真实、准确地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大病保险的资金管理,建立大病保险保费收入上划机制,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按照账户类型及用途划拨和使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应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及赔款账户,并按照收付费管理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积极推动大病保险业务非现金给付,切实保障大病保险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核算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成本,严格区分仅在大病保险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专属费用和按规定分摊公司经营成本的共同费用, 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大病保险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经营大病保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力成本、硬件设备、软件开发、医疗管理、案件调查、办公运营、宣传培训等费用,不断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定期核对财务、业务系统中的大病保险数据,保证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大病保险业务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和赔款账户的运行情况、费用列支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5.二,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审计执法,防范审计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主要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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