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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3:30
本文关于建筑工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常用法律有哪些,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二部分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2]22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 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办质[2004]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3.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工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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