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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企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4:06
本文关于医疗企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医药行业法律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颁布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颁布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00年颁布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5.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6.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7.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8.全国医院工作条例9.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颁布11.进口药品管理办法12.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办法 1999年颁布13.仿制药品审批办法 1999年颁布14.新药审批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颁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1996年1月29日颁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993年3月26日颁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2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10月24日颁布23.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1999年9月1日颁布2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1999年10月14日颁布2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1999年4月21日颁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2002年8月4日颁布27.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年9月24日颁布28.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29日颁布29.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 颁布30.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02年11月20日颁布31.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17日颁布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颁布3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6日颁布34.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2003年4月12日颁布35.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36.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4月1日颁布37.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的通知 2003年4月4日颁布3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7日颁布3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16日颁布40.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2003年4月3日颁布41.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2003年7月29日颁布4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8月5日颁布43.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8月13日颁布4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003年6月4日颁布45.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003年6月4日颁布4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4日颁布4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3年10月16日颁布 48.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 2003年9月28日颁布49.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2003年11月7日颁布50.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2003年9月28日颁布5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2003年11月25日颁布 52.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03年11月27日颁布 53.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3年11月22日颁布 54.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2003年11月25日颁布 55.反兴奋剂条例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5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2003年12月22日颁布58.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2日颁布59.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2月19日颁布6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4年3月4日颁布61.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3月24日颁布 62.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4月5日颁布 63.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4月5日颁布 64.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 2004年4月1日颁布 65.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 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2004年4月6日颁布 66.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8月10日颁布 67.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8日颁布 6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9.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70.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8日颁布 7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8日颁布 7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73.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13日颁布 7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7日颁布 7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颁布 76.兽药注册办法 2004年11月24日颁布 7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4日颁布 78.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28日颁布 79.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2004年12月9日颁布 80.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1日颁布 81.公务员录用。

2.医疗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有哪些

从一览职业社区了解到,主要有以下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中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发展报告(2014)》

·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 国家卫计委制定医学科研诚信规范

·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

· 卫计委拟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

· 国家五部委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发布2014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

· 【政策解读】多点执业需第一执业机构同意

· 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医师多点执业征求意见

·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3.与医疗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1、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4.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以下为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 关于医疗机构有哪些法律规定 1、医疗机构可分为哪些类别? 在我国,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我国的医疗机构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十一)护理院(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另外,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业务,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2、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立法一直十分重视。 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颁布了《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办法》、《县卫生院组织通则》等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规。

随着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卫生部又先后制定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1978年)、《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1979年)、《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年)、《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医院工作制度补充规定(试行)》(1989年)、《医院工作制度补充规定(试行)》(1992年)等一系列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法制建设的法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稳定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公民健康,国务院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登记执业和监督管理。

此后,卫生部又陆续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等规章,从而使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医疗卫生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

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

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

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5.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有哪些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1]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6.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7.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8.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第一篇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 第一章医师 第二章护士 第三章乡村医生 第四章外国医师来华行医 第二篇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一章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 第三篇疾病控制与医疗预防保健 第一章传染病防治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理 第四章血液管理 第五章母婴保健 第六章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的患方权益 第四篇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第一章药品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五篇医疗事故处理 第一章医疗事故概述 第二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六篇典型案例

望楼主采纳

9.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发布者:叶勇忠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在讲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规: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8部,部门规章有15部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它包括:《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肿瘤内科李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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