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信息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中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库目录 见/onews.asp?id=261
主要有公安部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其他国家的只列举最出名的。
美国:
1、金融服务法(Gramm-Leach-Bliley),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
2、健康保险便利及责任法案(HIPAA),适用于健康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与健康信息相关的实体;
3、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适用于收集小于13岁的儿童的数据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加拿大:隐私法和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
亚太组织:APEC 隐私保护框架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
2.我国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如何呢
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一)版权外的数据保护 大数据是很多it企业的核心资产。
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主营大数据相关业务的企业就有数据技术提供商超图软件、科大讯飞、拓尔思,数据服务提供商上海钢联电子、广联达、大智慧、四维图新等20多家。 上市公司卷入的新类型数据权利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包括同花顺集团两家子公司在2012年底被万得信息技术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9,920万元人民币,以及上海钢联电子最近在上海、江苏、北京、广东等全国各地法院起诉多家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网站的钢材交易数据。
数据集合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受到多项法定权利的保护,数据保护并不是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国法律,在版权法(著作权法)之外就有商业秘密权、隐私权、人身权、合同债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保护可能被主张。
1。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该项规定,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随着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认定不断倾向做宽泛解释,通过主张商业秘密权保护数据的案例呈增多趋势。
在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中,一审被告周慧民等是一审原告万联公司的前员工,在2004年5月底至6月初从万联公司离职后创办与其相竞争的网站,利用从万联公司擅自截取的50多万个注册用户信息,通过在互联网公告和通过qq群通知等方式引导原告注册用户到被告网站。 两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单个用户的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是较容易获取的,但是(原告)网站数据库中的?、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形成的综合的海量用户信息却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此外,上述用户信息又具有实用性,万联公司也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法院由此认定万联公司的网站用户注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2。
合同法保护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诉新华富时(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案缘由是上证所信息公司曾通过合同授权新华富时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授权明确禁止使用上证指数开发衍生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新华富时利用上证指数开发指数期货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个案中宽泛解释的弹性,能够对成文法静态保护的权利形成兜底的动态保护。
援引郑成思老师的著名比喻,就是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 尤其在对不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要求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的案件中,禁止不正当竞争往往是原告和法院的标准选项。
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数据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原告霸才公司的sic实时金融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数据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的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霸才公司作为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者,对数据的收集、编排,即sic实时金融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制作付出了投资,承担了投资风险。
该电子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在于其数据信息的即时性,阳光公司正是通过向公众实时传输该电子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而获取收益,阳光公司对于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及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4。
人身权 个人信息受隐私权保护,2013年引起不小风波的大规模开房记录泄露事件属于对当事人人身权中隐私权的侵害。以dna基因序列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同样是典型的隐私权保护客体。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1。汇编作品模式的数据库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是在选择或者编排中体现独创性的作品集合或其它信息集合。
《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该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五条规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条二款的规定实质相同。从以上著作权法规定和中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可知,著作权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可以由电话号码、交易行情、股票走势等不能单独构成作品的信息、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这一点使著作权保护在理论上延及数据。
但汇编作品并不能覆盖很多极具利用价值的数据库,以汇编作品版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有先天不足,致使立法本意与法律实践可能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3.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4: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5: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4.简述数据保护的意义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Internet在全球迅速普及,使得现代商业呈现不但增长的供货能力,不但增长的客户需求和不但增长的全球竞争三大特征,几乎任何一个商业组织都必须改变自己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来适应这种全球性的发展和变化。随着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Internet实现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已成为各国商务发展的一大趋势。
电子商务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全球性经济的变化而发展起来的。它是指各种具有活动能力和需求的实体(生产企业,商贸企业,金融企业,政府机构,个人消费者。。。。。。),为了跨越时空限制,提高商务活动效率,而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各种数字化传媒技术等电子方式实现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一种贸易形式。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具有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廉及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许多优势,因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中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如何保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必须研究的课题。在此,就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网络和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从权利形态角度,分为隐私不被窥视的权利, 不被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不被非法收集的权利,从权立内容角度,分为个人特质的隐私权(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行为的隐私权,通讯内容的隐私权等,其中隐私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信箱,网上帐户,信用记录的安全保密上;隐私不被干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使用信箱,交流信息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安全保密性上;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特质,个人资料等不得在非经许可的状态下被利用.
1.个人数据的隐私权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不仅仅指不适宜或不愿公开的信息(如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而且包括不属于民法隐私范畴的信息,如个人身份证号码,国籍等信息.可以说它是以是否能够识别某个主体为标准的,而不是以不宜公开为标准.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不仅可以自己用于商业目的,而且有时可以作为信息产品进行拍卖.因此,个人数据保护的意义显得尤为重大.在电子商务时代,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应该从四个方面加强网络上的个人数据管理.首先个人数据的收集不但要合法,而且要得到数据主体的同意(对于未成年人的数据收集,还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应该向数据当事人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其次,在处理合法取得的数据时一定要保证其真实性,并且不能非法侵害数据主体的人格权,不得歪曲他人形象.再次,对于个人数据的披露和公开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政府公共事业单位,教育机构有义务对与私人隐私有关的资料进行保密.最后,个人有权请求获取数据库中有关本人的数据,有权检查并更正本人资料中不真实的部分.
2.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电子商务时代,Internet,ICQ等网络工具成为新的通信手段,这些网络通信手段较传统的通信手段更加方便,快捷,有着许多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网络通信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很难逃得开黑客入侵,通信信息无故丢失或被人窃取带来的痛苦.保障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做好这一工作,一方面,要在技术上完善电子商务安全措施;另一方面,也要改进法律法规,保障用户的隐私权不被侵犯,如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就在法律层面有力地保障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网络的无界性和虚拟性决定了贯彻这一法律还有很大的难度。
3.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
个人生活安宁也是隐私权的一部分,电子商务时代,网络作为第四媒体,不止发挥着交易媒介的作用,还是广告等信息的传输载体。然而,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一方面,以电子函件广告促销商品因成本低廉而日益泛滥成灾。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函件以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其耗费时间和金钱下载,清理,而且占用邮箱空间影响正常信件的传送,另一方面,不法分子还在网上传播淫秽,反动信息,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这些已经构成对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对这种垃圾邮件的处理,除了行业自律外,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制。
5.谁知道中国的《数据保护法》的大纲
目前,我国还没有《数据保护法》,只有在台湾有这么一个法律在95年颁布。
目前最接近数据保护的法律,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起草,并且已经呈交国务院,具体情况还不明了,但是社会呼声极高!《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做出了定义;细化了“息安全”的界定,明晰了“情节严重”;规定了犯罪主体范围,而非局限于国家机关、金融、交通等领域;主体更加全面,泄露个人信息除个人行为外,企业、单位也应被纳入行为主体;掌握个人信息的国家、企业、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什么时候是合法的什么时候是不合法的进行了规定。因为目前。
信息保护已经纳入了《刑法》修正案中,且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审理通过当中,所以目前只有这些大概的内容,真正的大纲只有参加审议的代表,有关人员才得知,所以我也只是给出一个参考答案,希望对你有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九项安全保
网络无界 法律有边
赵林
自199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信息网络及其安全有关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内的法律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现行的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分别从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四个方面共15款,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中,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共两条四款。
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安全等级保护、国际联网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案件报告、有害数据的防治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九项制度。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实践证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现行的这一法律体系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内容重复交叉、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引用法律不当、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处罚幅度不一致以及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
网络最突出的特性就是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国界的界限,传播范围大为拓宽,可是无论它的触角延伸到任何角落,也不能冲破法网。因此,对于网络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合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信息网络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7.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都有哪些
以下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谢谢:)
一. 2000年以前 2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8
1.4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1
1.5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3
1.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16
1.7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19
1.8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2
1.9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25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9
1.11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33
1.12 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35
1.13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38
二. 2000年 41
2.1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41
2.2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43
2.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45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48
2.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60
2.6 联网单位安全员管理办法 61
三. 2001年 63
3.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63
四. 2002年 68
4.1 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管理办法 68
五. 2003年 71
5.1 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71
六. 2004年 72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72
七. 2005年 77
7.1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77
7.2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79
7.3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82
7.4 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83
7.5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85
7.6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88
7.7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91
八. 2006年 96
8.1 关于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 96
8.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97
九. 2007年 102
9.1 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102
9.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03
9.3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 111
十. 2009年 113
10.1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信息安全的修订与解读 113
10.2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14
十一. 2010年 119
11.1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19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22
11.3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129
8.网络的法律和法规有哪些啊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
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
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覆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9.信息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中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库目录 见/onews.asp?id=261主要有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其他国家的只列举最出名的。
美国:1、金融服务法(Gramm-Leach-Bliley),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2、健康保险便利及责任法案(HIPAA),适用于健康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与健康信息相关的实体;3、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适用于收集小于13岁的儿童的数据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加拿大:隐私法和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亚太组织:APEC 隐私保护框架欧盟:数据保护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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