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大宗商品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国内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
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
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
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
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
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
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
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
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
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
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
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说明:以上详文可登录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查阅
2.国内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说明:以上详文可登录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查阅。
3.国际大宗商品的交易规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Bulk Stock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GB/T18769— 标准起草单位: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标准主要起草人:冯耕中、史维溶、于洋、郭宇宽、李雯峰、关键、刘洪波;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 数据电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货仓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2。
7 结算银行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3、电子交易参与方3。
1 总则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
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 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
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3。
2。1 基础设施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a)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b)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d)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f)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g)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2 交易服务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a)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c)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d)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f)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3。
2。3 物流配套服务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a)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b)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c)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
4 信息服务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c)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d)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e)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f)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i)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3。
2。5 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3。
2。5。
1 总则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a)电子交易中心章程;b)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c)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d)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e)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
2。5。
2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目的和职能;b)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c)注册资本;d)营业期限;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g)基本业务规则;h)财务、内部审计制度;i)变。
4.电子商交易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国家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
*20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2004年5月商务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提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仓储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扫清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障碍;
*2005年,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我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六大举措;
*2008年,上海市颁布了关于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条例文件《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条例》,确立了上海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规定,并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将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华诚中远期电子交易属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服务业相结合的产物,是政府未来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
5.谁能告诉我国际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相关内容,什么部门监管
据我所知,目前现货投资全国发展很快,以西南地区特别是四川发展尤为突出。现货投资开户时全国都可以开户,不分地区的。资金是三方监管的。仅在2010年,成都就有100多家现货机构出现。
其次现货投资属于我们国家投资领域之一,也是新兴投资领域,发展起步晚,但是速度快,从1999年开始经过国家法律规范之后,犹如雨后春笋一般。
现货投资有很多平台,有些风险意愿较高,收益很大比如黄金白银等,有些稍微较小收益稳定,比如农产品等,但是具体事宜上还要具体分析。
目前很多的现货投资平台对于资金要求不高,全国的现货发展趋势是小资金也可以投入,而且手续费也便宜。那么你在选择的时候请一定要多注意,如果想选一些回报高的那么风险大比如黄金白银,如果选一些回报稳定的那么一定要注意了:要选手续费便宜的,那样交易成本低;波动稳定的,那样投资稳定;尽量选小合约,因为资金不多也可以做,小合约适合2000-5000都行的;也就是说资金不限,也是我个人非常推荐的原因之一。尽量选风险控制较好的,那样资金安全。因为资金安全之后来谈收益才是现实的。连资金都不稳定那么怎么做收益。
6.查找几个相关法规
1.国家关于大宗商品信用担保的有关法律法规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担保适用《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关于网络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也只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同样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3.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国家关于能源类商品的交易法规 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应当适用《合同法》。
具体的能源类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批准的合法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交易机构到底有几家
许昌金铭玉语珠宝有限公司(即青海省铭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100号首家会员单位),系青海铭爵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 ,顺应西部招商引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中国境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其它金属产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委托多家银行对资金实行全方位监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在线报价、配对,以网上销售、电子购物的方式实现订货和团购交易,是受国务院、青海省省政府、青海省金融办公室所批复成立的“青海省铭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首家会员单位。
8.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根据中国大宗商品贸易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联合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发起建立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
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依托"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网路交易平台,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并综合采用国际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交易会员提供农林产品、矿产品、有色金属、化工产品等大宗物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本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会员分为特别会员、综合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六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卖方通过交易平台挂牌销售资源,通过交易平台发出要约,买方自主选购,生成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合同条款进行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双方必须通过本交易中心控制结算过程(即场内结算)。
货物交收买方可凭本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电子提单到相应的仓库提货。第七条 电子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生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交易中心认定,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用于交易、交收的商品。第九条 指定仓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负责对交易会员货物进行收发、存放、保管,并对货物外貌、包装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
第十条 指定银行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代为托管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及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第十一条 电子仓单是指指定仓库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电子凭证。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买方及卖方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电子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总价向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支付的费用。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挂牌保证金 是指交易会员在本交易中心存入并锁定一定数量的资金,以获得挂牌交易的资格,并用于担保电子合同的执行,不可用于其他用途。第十四条 挂牌保证金的退回是指会员在执行完毕所有通过交易平台缔结的合同,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可申请退回挂牌保证金。
履行完毕状态显示为已完成的合同视为执行完毕。第三章 交易会员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向本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成为交易会员,按本交易中心的实时规定、修改的硬件、软件标准配备有关设施,并接入互联网。
第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会员的交易帐号实行用户名+交易密码的方式管理,用户名可由字符或数字组成,交易密码由6-16位字符组成,均由交易会员自行确定。交易帐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
交易会员对于自身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后果负责。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申请及维持交易帐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有权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 2) 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十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交易中心制发的《交易员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者须对注册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后,按本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政策缴纳交易会员费,即可获得交易帐号,具有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资格。第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2)在交易平台发布供求商情; 3)浏览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即时交易行情; 4)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研讨活动及培训会等相关活动; 5)对本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其它本规则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2)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并对因其帐号泄漏、遗失、公开以及在本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3)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本交易中心备案; 4)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供信息变更申请; 5)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6)爱护本交易中心设施,维护本交易中心声誉; 7)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交易代表是指持有交易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不再继续在本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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