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典当行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典当行的法律法规主要以什么为主
典当行规约
为加强典当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业的信誉,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典当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一、典当行要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经营、开展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要以服务社会、支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群众为宗旨,通过融通资金促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典当行要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信用贷款、集资等业务;两个《办法》禁止典当的物品及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均不得收当。
五、典当行要教育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严禁职工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六、典当行收取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七、典当行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销脏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八、典当行要做好当物的防火、防盗、防霉、保险等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确保当物安全完好,不得出租、出借,使用当物。
九、典当行要为当户保密。查询当户的当物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查询信,并提供典当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情况、否则不予查询。
十、典当行之间要团结协作、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平等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规约由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制定。经一九九七年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2.典当行的法律法规主要以什么为主
典当行规约 为加强典当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业的信誉,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典当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一、典当行要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经营、开展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要以服务社会、支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群众为宗旨,通过融通资金促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典当行要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不得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信用贷款、集资等业务;两个《办法》禁止典当的物品及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均不得收当。 五、典当行要教育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严禁职工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六、典当行收取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七、典当行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销脏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八、典当行要做好当物的防火、防盗、防霉、保险等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确保当物安全完好,不得出租、出借,使用当物。
九、典当行要为当户保密。查询当户的当物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查询信,并提供典当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情况、否则不予查询。
十、典当行之间要团结协作、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平等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规约由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制定。经一九九七年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3.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4.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 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一、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对典当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界定,仅有现行行政规章规范典当行为关系,即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2年12月5日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因此,现行典当法律关系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户享有取得当金、赎回当物的权利,负有交付当物(包括办理质、抵押登记)的义务;典当行享有收取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保管当物,以及按《办法》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权利,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由此可知,典当法律行为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交付当物、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赎回当物,以及处理绝当物品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一)典当法律关系是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有机结合的复合法律关系。只有组成典当法律关系的质(抵)押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成立时,典当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办法》对于房地产、车辆等典当,规定应当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发放当金。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抵)押登记办理后其质(抵)押法律关系即告生效,因此,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均具有相对独立性。仅有借款没有质(抵)押,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反之亦然。由于法律对质(抵)押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已经相当成熟,因此,在典当法律关系不构成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二)典当法律关系中的绝当突破了流质禁止原则。担保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从担保的角度讲,该规定即为流质。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质许可,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担保法律关系存在质的区别。
(三)典当法律关系不存在违约属性。典当法律关系交易的是典当,是一个完整单一的概念。交付当物与交付当金是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互为的要物内容,并且,典当行、当户均同意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将质(抵)押借贷关系转化为以物换币,即绝当的交易形式。因此,绝当是典当交易的内容,而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追究当户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
(四)典当法律关系的绝当存在权利落空风险。在特殊情形下,典当行即使控制了当物,也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风险。例如,合同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的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欠税在先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破产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等等。正因为如此,《办法》准许典当行同时享有当金利息和较高的典当综合费用。计取标准是按当金百分比以月计算,其合计远远超过借贷法律关系中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
5.典当行的规章制度
清远雄志企业典当:
当金确定:对当物进行公平、合理估价后,依据不同当物,按不同的折价率,确定当金。
禁当物品:
以下财产一律不予受当:
(1)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资产;
(2)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 赃物和来源不(4) 明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5)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赎、续当:
(1)赎当 当户赎当须带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原件,交付当金本息后赎回当物;
(2)续当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交回原当票,结清前期利息并交付新当期综合费。
绝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回或续当,逾期不赎不续。
(1)赎当 当户赎当须带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原件、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资产,交付当金本息后赎回当物。续当时;
(2) 易燃清远雄志企业典当。绝当物品将按《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按不同的折价率、易爆、合理估价后;
(5) 法律。
禁当物品,逾期不赎不续为绝当:
以下财产一律不予受当、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结清前期利息并交付新当期综合费:
(1) 依法被查封,当户应当交回原当票:对当物进行公平;
(3) 赃物和来源不(4) 明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确定当金、续当;
(2)续当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赎: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回或续当:
当金确定,依据不同当物、剧毒。
绝当
6.是否已经颁布还有什么现行的与典当有关的法律法规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让;属十委托兵当的,应当出兵兴: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10条规定:“典当卒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7.典当行的规章制度
清远雄志企业典当:
当金确定:对当物进行公平、合理估价后,依据不同当物,按不同的折价率,确定当金。
禁当物品:
以下财产一律不予受当:
(1)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资产;
(2)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 赃物和来源不(4) 明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5)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赎、续当:
(1)赎当 当户赎当须带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原件,交付当金本息后赎回当物;
(2)续当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交回原当票,结清前期利息并交付新当期综合费。
绝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回或续当,逾期不赎不续。清远雄志企业典当:
当金确定:对当物进行公平、合理估价后,依据不同当物,按不同的折价率,确定当金。
禁当物品:
以下财产一律不予受当:
(1)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资产;
(2)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 赃物和来源不(4) 明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5)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赎、续当:
(1)赎当 当户赎当须带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原件,交付当金本息后赎回当物;
(2)续当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交回原当票,结清前期利息并交付新当期综合费。
绝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回或续当,逾期不赎不续为绝当。绝当物品将按《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想知道最新的典当行管理条例,谢谢大家
- 典当行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9.典当行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