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公司清算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好!
所谓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登记,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将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依据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由于在我国破产清算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程序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非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2.公司清算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好!所谓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
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登记,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将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依据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由于在我国破产清算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程序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非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3.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
破产清算程序: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公司清算有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6.法律上对公司清算规定的程序有哪些
公司企业清算、注销的流程及说明一、清算、注销的必要性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
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清算、注销的程序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三、清算、注销的内容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
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2)制订清算方案。
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2)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四、清算、注销内容及程序说明(一)清算组1、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清算组备案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2、清算组成立文件;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
7.法定清算按清算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为哪几种
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箅。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监督干涉作用。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等。
扩展资料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区别: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人员组织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清算程序,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特别程序,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一般都是在法院和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其所遵循的程序较普通清算更为严格。
我国《公司法》对特别清算程序未作特别规定,仅适用普通清算程序。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
参考资料: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别清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普通清算
8.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
9.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关于公司的解散问题。
公司法181条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作为规定:“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特征: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2、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视为存续。公司作为法人,不像人一样,已经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还要经过清算,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所以公司解散以后到注销登记以前这段时间,其法人资格视为存续;3、公司解散以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只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内的活动;4、解散后,必须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5、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由发生,使公司无法存续下去,除此其他原因不能引起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效力:公司一经解散,便产生以下效力:1、停止一切积极活动。是指不得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对原来进行的尚未完结的业务,公司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完成还是终止。2、成立清算组,接替公司董事会。除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公司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替董事会的职务;3、清理债权债务;4、公司解散以后,其法人资格并不消灭,但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开展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公司的法人资格要经过清算或清偿债务程序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合并、分立登记后才能消灭。
按照公司解散是否出于股东的意志,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任意解散又叫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自动解散公司。原因:1、营业期限届满2、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
一般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者没有发展前途的情况下作出的。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解散方案,将提案送交股东会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才能形成解散决议,决议一经作出,公司立即解散;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不是由于公司自愿,而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
原因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2、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时,公司即应解散;3、因破产而解散。
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审理如果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则公司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问题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处理、处分的行为。
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分立事由者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所讲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活动。
公司清算的法律特征:1、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以后进行的。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履行清算程序。公司合并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的,就不需要进行清算。2、清算的直接目的是了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清算的内容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的清理、处分;4、清算是由公司的清算组进行的活动,其他人员的活动不产生清算的效力,清算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关于清算组的若干规定:1、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公司解散后,如果没有在15天以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从股东中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10.公司清算法规是什么
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法则对企业清算作出了规定。即为公司清算法规。公司解散歇业以后,公司不复存在,其权利义务无承受者,所以公司解散时对其存在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应妥善了解,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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