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蜂产品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有关于蜂蜜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生部令第5号
发布日期:1990-11-20
执行日期:1990-11-20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蜂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由蜜蜂吸采蜜源性植物的花蜜酿造的天然或加工蜂蜜。
第三条 蜂蜜要符合GBn239《蜂蜜卫生标准》。不得掺假、掺杂及含有毒有害物质,放蜂地点要远离有毒植物,防止蜜蜂采集有毒花蜜。
第四条 接触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容器如镀锌铁皮制品、回收的塑料桶等。
第五条 为防止污染,蜂蜜的贮存和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仓共载。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卫生部
2.请问我国与蜂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蜂产品既是农产品又是食品,我国与蜂产品相 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口蜂 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 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 控计划》、《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 部公告第23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 蔬菜等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 质[2012]8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管理规定》等。
3.国家对蜂产品安全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蜂产品安全性问题,2002年开始,欧盟等就对从我国进口的蜂蜜采取了严厉的检验措施,如对氯霉素的检出下限为10微克/千克,也就是10万吨蜂蜜中只要有1克氯霉素就超标,并以此为依据,停止从我国进口蜂蜜。
这里面除有贸易壁垒的因素外,应该说,我国出口的蜂产品也确实存在安全性的问题。 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性问题也是十分重视的,对蜂产品也是如此,除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1)《畜牧法》中规定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有关蜂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专门对蜂产品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准则,如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和235号》和《农办医[2009]19号蜂用兽药治理方案》明确除消毒外,西药被禁止用于蜜蜂病害的防治。 GB14963—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蜂蜜》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生产企业自2011年10月20日起执行。
该标准修改了原来蜂蜜卫生标准,上升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成为强制标准。处罚重,严重违反者会被刑事处罚。
4.近年来国家发布的涉蜂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哪些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 法》首次将蜂业纳入了畜牧业产业体系中。
2006年3月和2010年3月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 中国蜂产品协会先后发布了《全国蜂产品行业“十一五”发展规 划》和《全国蜂产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09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十分重视蜂业生产,联合发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 784号)。
明确将转地放蜂运输纳入绿色通道 管理,免费通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蜂业发展。
5.养蜂人国家有何保护法律和优惠政策
(一)蜂产品基地建设
———蜂产品示范基地建设。重点依托国家蜂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培育一批标准化蜂蜜生产示范基地和蜂王浆生产示范基地。
———支持蜂农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全国发展一批示范蜂农合作社和养蜂协会,联合分散养殖户形成大规模养蜂团体,使其在维护蜂农利益、协商蜂产品收购价格、为蜂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技推广和蜂农技术培训。鼓励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科研单位加大养蜂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重点加强对生产基地、蜂农合作社、大型养蜂场生产人员的培训。加强蜂农职业技能培训。注重山区、贫困地区、老少边远地区的养蜂知识普及。五年内,全国培训蜂农10万人次以上。
———扶持养蜂生产。结合养蜂业发展的实际,探索对蜂农、蜂业合作社的蜜蜂饲养以及养蜂机具购置等给予补贴。
(二)蜜蜂授粉增产技术体系建设
———建设蜜蜂授粉示范基地。重点依托国家蜂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在全国建立一批蜜蜂授粉示范基地,探索政府蜜蜂授粉补贴政策,加快普及绿色植保技术,加强宣传与普及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技术,带动蜜蜂授粉产业的发展。
———建立蜜蜂授粉技术研究与推广体系。建立蜜蜂授粉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支持有关单位开展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机理及技术的研究推广。
(三)蜜蜂资源保护与种蜂良种繁育
———蜜蜂种质资源保护。建设中蜂等资源场15个,保护区8个,完善“国家蜜蜂遗传资源保护中心”,完善资源基因库2个,并建立相应的遗传资源动态监测系统。
———蜜蜂新品种培育。建设蜜蜂育种中心,培育5个蜜蜂新品种(系)。
———蜜蜂遗传改良和良种繁育。在养蜂大省和种源基础较好的省份改扩建种蜂场10个。
———种蜂质量监测。新建蜜蜂种质鉴定中心,建设蜜蜂良种数据库,收集、分析、发布全国优良蜂种信息。
(四)蜂病防控
———蜂药研制。研制推广一批高效无残留的杀螨、抗菌蜂药。
———加强疫病防控。研究推广蜂病防控技术和实验室及现场快速诊断技术,提高蜜蜂疾病的诊断准确率。强化蜂场日常卫生防疫管理和蜂群保健,加强蜂螨、白垩病、蜜蜂孢子虫病、中蜂囊状幼虫病和爬蜂综合征等危害严重的疫病的防控。
———加强蜂药使用管理。加强蜂药等投入品使用指导与管理,规范使用时期和剂量,严格执行休药期。
(五)蜂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建设,将各地蜂产品质量检测功能纳入各地综合质检体系,完善质量检测体系运行机制,提高检测能力。鼓励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加强蜂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设。
———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开展蜂产品真实性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蜂蜜类别区分技术研究、污染物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快速检测技术研究。
———蜂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加大蜂产品质量检测投入,加强蜂药等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实施例行检测、应急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研究适合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方法,实施危机预警报告制度。
———完善蜂产品标准体系。及时修订完善蜜蜂饲养、蜂病防治、蜂产品生产、蜂产品检测、授粉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蜂业标准体系。
6.养蜂人国家有何保护法律和优惠政策
(一)蜂产品基地建设———蜂产品示范基地建设。
重点依托国家蜂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培育一批标准化蜂蜜生产示范基地和蜂王浆生产示范基地。———支持蜂农专业合作社发展。
在全国发展一批示范蜂农合作社和养蜂协会,联合分散养殖户形成大规模养蜂团体,使其在维护蜂农利益、协商蜂产品收购价格、为蜂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科技推广和蜂农技术培训。
鼓励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科研单位加大养蜂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重点加强对生产基地、蜂农合作社、大型养蜂场生产人员的培训。加强蜂农职业技能培训。
注重山区、贫困地区、老少边远地区的养蜂知识普及。五年内,全国培训蜂农10万人次以上。
———扶持养蜂生产。结合养蜂业发展的实际,探索对蜂农、蜂业合作社的蜜蜂饲养以及养蜂机具购置等给予补贴。
(二)蜜蜂授粉增产技术体系建设———建设蜜蜂授粉示范基地。重点依托国家蜂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在全国建立一批蜜蜂授粉示范基地,探索政府蜜蜂授粉补贴政策,加快普及绿色植保技术,加强宣传与普及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技术,带动蜜蜂授粉产业的发展。
———建立蜜蜂授粉技术研究与推广体系。建立蜜蜂授粉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支持有关单位开展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机理及技术的研究推广。
(三)蜜蜂资源保护与种蜂良种繁育———蜜蜂种质资源保护。建设中蜂等资源场15个,保护区8个,完善“国家蜜蜂遗传资源保护中心”,完善资源基因库2个,并建立相应的遗传资源动态监测系统。
———蜜蜂新品种培育。建设蜜蜂育种中心,培育5个蜜蜂新品种(系)。
———蜜蜂遗传改良和良种繁育。在养蜂大省和种源基础较好的省份改扩建种蜂场10个。
———种蜂质量监测。新建蜜蜂种质鉴定中心,建设蜜蜂良种数据库,收集、分析、发布全国优良蜂种信息。
(四)蜂病防控———蜂药研制。研制推广一批高效无残留的杀螨、抗菌蜂药。
———加强疫病防控。研究推广蜂病防控技术和实验室及现场快速诊断技术,提高蜜蜂疾病的诊断准确率。
强化蜂场日常卫生防疫管理和蜂群保健,加强蜂螨、白垩病、蜜蜂孢子虫病、中蜂囊状幼虫病和爬蜂综合征等危害严重的疫病的防控。———加强蜂药使用管理。
加强蜂药等投入品使用指导与管理,规范使用时期和剂量,严格执行休药期。(五)蜂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继续加强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建设,将各地蜂产品质量检测功能纳入各地综合质检体系,完善质量检测体系运行机制,提高检测能力。鼓励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加强蜂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设。
———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开展蜂产品真实性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蜂蜜类别区分技术研究、污染物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快速检测技术研究。
———蜂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加大蜂产品质量检测投入,加强蜂药等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实施例行检测、应急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研究适合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方法,实施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完善蜂产品标准体系。
及时修订完善蜜蜂饲养、蜂病防治、蜂产品生产、蜂产品检测、授粉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蜂业标准体系。
7.新国家蜂蜜标准
新国家蜂蜜标准修改了范围,增加了蜂蜜的定义,将原料要求改为蜜源要求,并明确了主要的有毒蜜源植物品种名称,修改了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 增加了污染物限量和兽药、农药残留限量,以及嗜渗酵母计数要求等。
1.规定了蜂蜜的含义,即“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融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2.对蜂蜜的感官要求进行了规定。规定称,蜂蜜应具有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常温呈粘稠流体状,或部分及全部结晶,不得含有蜂蜜肢体、幼虫、蜡屑及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含蜡屑巢蜜除外)。
3.新国标还明确指出,100克蜂蜜中至少应含有60克果糖和葡萄糖。桉树蜂蜜、柑橘蜂蜜、紫苜蓿蜂蜜、荔枝蜂蜜和野桂花蜜的蔗糖含量要小于或等于10克/100克,其他蜂蜜则要求小于或等于5克/100克。
8.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蜂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由蜜蜂吸采蜜源性植物的花蜜酿造的天然或加工蜂蜜。 第三条 蜂蜜要符合GB n239《蜂蜜卫生标准》。
不得掺假、掺杂及含有毒有害物质,放蜂地点要远离有毒植物,防止蜜蜂采集有毒花蜜。 第四条 接触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容器如镀锌铁皮制品、回收的塑料桶等。 第五条 为防止污染,蜂蜜的贮存和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仓共载。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9.为什么说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畜牧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养蜂人及蜂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和养蜂热心人最为重 视和渴望的。“权益” 一词在字典中解释为“应该享有的不可侵 犯的权利”,我们可以理解为: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可侵 犯的。
而在此之前许多养蜂生产者的权益屡屡遭到.侵犯,如向养 蜂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检疫等现象经常发生,大大影响了养蜂 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养蜂生产的正常发展。《畜牧法》的颁布大大 改变了养蜂业的法律地位,为养蜂者撑了腰壮了胆,为依法公正 解决生产中的纠纷奠定了法律基础。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