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禁毒法律法规知识,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我国现行禁毒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禁毒法》《戒毒条例》《强制戒毒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黄素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决定》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2、戒毒条例《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3、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
根据《戒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自2011年6月26日起废止。 4、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于1995年6月18日由卫生部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该办法。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戒毒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2.禁毒法律法规条款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
3.禁毒的相关法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1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2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3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4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5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6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7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8条)。
4.关于吸毒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治安处罚法》 一般吸毒行为会被强制戒毒,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我国关于吸毒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二、《禁毒法》 而一般的吸毒者,根据《禁毒法》的精神,其法律地位既是违法者,也是被救助者,对于吸毒人员,应该给与更多的挽救和帮助。
如果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戒毒治疗,将不予处罚。对吸毒成瘾人员要进行戒毒治疗。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三、《关于禁毒的决定》 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吸毒成瘾者要承担治安处罚、强制戒毒及劳动教养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其目的是兼顾惩罚戒毒,并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包括种植罂粟等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并制定各项有关毒品的罪名,针对犯罪情况定立罪名进行惩处。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毒品深恶痛绝,市民大众也应该认清毒品的危害,不要贪图一时刺激,一定要远离毒品,为自己,也为家人。
5.禁毒有哪些相关知识
一、吸毒的主要原因有:好奇心的驱使、寻找刺激追求时髦、逆反心理、被欺骗引诱吸毒、环境影响、负面生活事件影响
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毒品有:摇头丸、大麻、吗啡、海洛因、冰毒、鸦片等。
三、现实中常见的吸毒行为有:烟吸、烫吸、鼻嗅、口服、注射等。
四、国际上禁毒组织与机构:联合国禁毒署、国际麻醉品管制局、联合国禁毒基金会、国际刑警组织。
五、首次吸毒,治安拘留;吸毒成瘾,强戒二年。
扩展资料
1、海洛因:具有镇痛、镇静、镇咳、平喘、缩瞳、催吐、抑制呼吸、精神欣快、影响内分泌等作用,可经消化道、粘膜和肺等途径吸入,可引起呼吸衰竭,导致死亡。
使用后有短暂的欣快感,疼痛消失,迅速出现头昏、乏力、眼花、心慌、呼吸困难、肢体湿冷、紫绀、昏迷、瞳孔缩小,对光反射消失等症状。海洛因的致死量为0.12克至0.15克。
2、吗啡:吗啡是鸦片中最主要的生物碱,因而吗啡的中毒症状、成瘾症状及戒断症状多与鸦片相似。吗啡的毒性主要表现在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作用上,对呼吸中枢的麻痹作用为致死的主要原因。
急性中毒表现为颜面潮红、疲倦、眩晕、恶心、呕吐、动作不协调、状如酒醉、意识朦胧、昏迷、反射消失、体温、血压下降,两侧瞳孔缩小如针尖样大、脉弱不规则、呼吸浅慢或出现潮式呼吸,多在中毒6至8小时发生肺水肿和呼吸麻痹而死。
3、可卡因:过量吸食可卡因会引起震颤、眩晕、肌肉痉挛、激动不安、被迫害感、头痛、出冷汗、面色苍白、脉搏微弱且急促、恶心、呕吐、昏迷等不良反应。
长期吸食可卡因,会引起紧张、兴奋、极度激动不安、敏感度加强、情绪波动、无法入睡、性无能、反射作用加强、食欲减退、精神紊乱、筋疲力尽。
大剂量服用可卡因则会抑制心肌而引起心力衰竭,并严重抑制脑部的呼吸中枢,导致精神错乱、呼吸浅急及不规律、抽搐、惊厥和失去知觉,进而引致死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毒
6.《禁毒法》的内容有哪些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