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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

时间:2021-04-22 20:42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案例,写3篇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13人组合的犯罪团伙。

作案已有两百多例,都是以抢劫,偷盗为主。有一次,他们准备抢劫,不听受害者劝告,反而恼羞成怒地将其推下南明河,幸好受害者会游泳,自己游上了岸。

更有些受害者不敢报案,所以他们作案的实际数字还没有统计上来。据了解,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婚。

更有个家庭,他的爸爸死了,妈妈出走,只剩他和他爷爷,爷爷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家庭。他养成了懒懒散散的习惯,想上学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个案例是团伙杀人案。2001年,某区的保安拨打了110,警察接到了电话,得知有人被刺伤。

110马上赶到现场,把受害人立即送往医院。经调查,是不良少年帮害,错伤他人。

有一个叫王**帮在网上发布消息,要报复**。带了十多个人,乘上了中巴车,到了凶案地,当场杀伤三名中学生,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案发后罪犯坐火车逃到重庆。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认为没事了,就陆陆续续地回到贵阳,结果全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他们的家庭也都是单亲家庭。 第三个案例是抢劫案。

2001年2月5号,有一个九中的女学生被抢。她用手机打电话,罪犯想据为己有,结果被警察抓获。

经过调查,他也是很早就辍学。没有人管,就逃学。

和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结果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刑三年。 第四个案例是1993年发生在军体校。

凶手的爸爸是离异再婚,他和后妈的关系处地得很紧张,所以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便悄悄地把手枪偷回家中,把自己的后妈打死了,还把后妈刚刚生了才六个月的妹妹勒死了。 从这四个案件来看,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破灭,受到社会上的不良接触,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看黄色书刊,电影,上网。也有自身原因,不良习惯,小时候,经常偷偷摸摸地偷同学的东西,同学不向老师反映。

所以就给他了机会,产生了侥幸心理。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离婚使孩子过早地尝到苦涩,或把孩子当成包袱。

家长把昔日的怜爱变成厌恶,把细心呵护变成不闻不问。这样一来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所以他们就走向犯罪。

人生出来,本来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亲的教育。他们的犯罪特点是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有时会产生报复心理,不考虑后果。

有时喊起一大群人,一起坐车从城南到城北拿刀杀人。 为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我们应遵守以下几点: 1、自我安全防范,不要与不良青少年交往。

2、不要登陆不良网址。 3、不观看,不下载黄色资料。

4、远离毒品,拒绝吸毒。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犯罪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要躲避犯罪,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提倡斗争。

2、如果受害,应告知学校,教师及家长,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3、加强法制观念学习。

法制教育已纳入学习规划。 听了李所长的讲述后,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父母带来的。

也有自身的心理问题。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去承受外界所带来的压力。

我也学会了许多遇到犯罪事件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时,我们应该怎样防范,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法制教育心得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缤纷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但这张纸就早已不在了! 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自毁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黄种人,而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不同。所以把白纸弄得灰暗一片有时并不是自己所想的!因此家庭是每个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好的家庭教育就会出好的孩子,反则反之!以下是两个普遍而恶劣的家庭环境!请家长们必须教育好自己儿子的第一课! 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独生子女,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少,应该让孩子过得幸福一些,特别是那些过去经历过苦日子的人不愿让孩子再“吃苦”。因此,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要啥给啥,让独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

在家庭无来源或不充足时,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以满足自己的心。

2.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日常生活中涉及婚姻的财产纠纷案例:原告王某(女)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张某(男)在双方恋爱期间因为购买结婚住房向其借款2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二人世界”,王某便借凑了2万元给张某,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

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而夫妻之间却不断发生矛盾。为此,原告王某就2万元债务将丈夫张某告上了法庭。

该案件起诉后不久,王某又另行起诉离婚,并要求与张某共同分割该住房的所有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取消了旧婚姻法中关于婚后8年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现在,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这2万元的债务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书面约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张某应该独立清偿2万元借款。

同样,张某购买房屋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不能与张某共同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

建议:婚前男女双方发生的经济往来一定要留有书面字据,否则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很难解决。本案中如果王某没有借条,则其债权很难得到保护。

扩展资料:日常生活中的其他法律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张某单位集资急需用钱,同事王某为帮助张某,将张某介绍给其做生意的朋友李某,张某欲从李某处借钱2万元。因张某单位效益不好,李某担心张某到期不能归还,要张某提供保证人。

随同张某前去的赵某为了让张某尽快拿到借款,作为保证人签字。不久,张某单位倒闭,张某下岗,借款无法归还。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赵某替张某归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指出:“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此可知,本案中的王某如果对2万元的债务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但由于王某明确在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字,所以,只能认定王某对债务的履行是有保证意思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本案中的赵某在这起借贷关系承担了保证责任,在张某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应对这笔2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

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

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请求违约金?答: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

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

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

4.关于法律基础的案例分析题

首先,法院的做法应该时不正确的。因为:

1、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开庭前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查,主要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不是进行实质的调查。“审判员到发案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错误地行使了侦查机关的职能。

2、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能“将此结果告之检察院”(如果是法庭调查的证据应该在开庭时出示,不能私下告诉检察院)。

5.求一篇法律案例分析 包括案情、分析案情、法律责任、案例启示 谢谢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驾车在临渭区将田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田某某于8月1日死亡。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渭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田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被告唐某已支付田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157元人民币。

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律师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xx保险渭南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保险渭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唐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6.法律

1、犯罪嫌疑人丁某,男,19岁。

无业人员。某日晚丁某手持凶器意图抢劫,在路上看到一下夜班妇女赵某,立即上前抢劫,遭到赵某反抗。

丁某用钝器将赵某打倒在地,一看是妇女,便产生了强奸的歹念,遂撕开赵的衣裤,可正在此时马路上有人过来,丁某遂放弃强奸的念头,拿起赵某的钱包逃跑。 问:丁某构成几个罪。

各属于哪一种犯罪形态? ···构成抢劫罪(即遂),强奸罪(未遂)。 2、甲住A区,乙住B区,丙住C区。

一日甲邀请乙丙二人到D区吃饭喝酒,席问三人共商到E区进行盗窃,并准备了作案工具。次日,三人依计在E区的某公司盗得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财物。

此后在销赃过程中,被A区公安机关抓获。 问:①此案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初级(县区级)法院管辖。

②此案有权管辖的是哪些区人民法院? ···主要犯罪行为所在地的B区法院或A区法院管辖, ③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由哪个区哪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区为主。 A区的销赃罪行可以移交B区一并处理。

7.跪求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

1、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 张某在着手盗窃王某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王某的行为,张某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张某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李某无关,张某李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张某将王某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李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张某两天后回到王某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王某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

本案中,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李某的行为定性 李某事先的提议张某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

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教唆犯。李某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李某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在张某实施抢劫行为之时,李某已经离开现场,与张某之间没有共犯关系,李某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张某套问李某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王某的储蓄卡、身份证交李某保管时,均未告知李某实情,李某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

李某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法律案例一题

评析:1、朱某辩称李某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是有道理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朱某辩称自己在“寻包启示”中的许诺非真实意思表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有三种类型:(1)欠缺行为能力;(2)欠缺效果意思;(3)标的不定、不能、违法和不当。朱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许诺给付酬金的标的是完全合法的。

在欠缺意思型里有受诈欺、胁迫,乘人之危和串通虚假四种。朱某没有受到李某的诈欺、胁迫和串通虚假行为。

关于乘人之危,《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0条规定:“一主当事人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朱某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李某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李某并未迫使朱某许诺酬金,是否严重损害朱某利益,其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

所以,朱某辩称自己许诺酬金是无效民事行为于法没有根据,不能够成立。2、朱某先后在A市《今晚报》、《A市日报》上刊登“寻包启示”,是一种悬赏广告,即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的意思表示。

它通常是向不特定的人作出的要约。李某按朱某的此要约于4月13日把包送还朱某是承诺,即完成了朱某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朱某给付酬金。

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法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所以,一旦李某作出有效的承诺,此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朱某应负给付酬金的义务。

3、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朱某在本案中应给付李某酬金1.5万元,但同时也要看到,李某作为拾得人有义务将拾得物归还朱某,且包内也有线索提供找到丢失人的真实情况。

所以可以在事实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或判决适当降低酬金金额,对于诉讼费,也以双方适当分担为妥。

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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