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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06:54
本文关于特许经营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

特许经营法规法规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商业特许经营持续高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特许人来说,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不受资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扩张规模,塑造品牌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扩大规模,促进发展。但商业特许经营具备众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下面主要从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地位不对等,特许人真实、全面披露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对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防止欺诈,维护双方交易安全公平尤为重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对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2、民事法律责任: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刑事法律责任: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许人信息披露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特许人将面临行政罚款、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三、特许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证据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对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举证责任,因此,若特许人只是口头披露,或者进行了书面披露但没有保存相关证据,特许人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特许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的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给特许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若特许人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进行信息披露,将承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若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将严重影响特许体系的健康发展,给特许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特许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好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完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3.特许经营法规有哪些

特许经营法规如下: 法规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 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 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 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 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 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 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 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品质的货物供 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 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 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 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

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 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 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 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 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 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 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 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 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合同到 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4.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方面的法律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 :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制定和修改民事基本法律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权力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七条重申了上述规定,并于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民事基本法律”只能是制定法律的事项。

第九条又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提出议案等18项职权。

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无需授权而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是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二款则规定因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三个要求,其中之一是“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从上述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涉及民事基本法律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

(2)如果存在非“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一般民事法律”事项,则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3)无论是有关“民事基本法律”的事项还是有关“一般民事法律”的事项,其立法权均不属于国务院。但是国务院可能事先得到授权,对“民事基本法律”事项外的“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做出规定;

(4)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根据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国务院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授权立法则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5.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 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

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

[3]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因此,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16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

7.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 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

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因此,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

8.法律是如何规定特许行业的

1、餐饮业。

当今最热门六种特许经营行业 餐饮业是特许经营发展最蓬勃的行业,尤其是快餐店。1994年美国增长最快的十大特许经营企业中,有5家是快餐店,其中最著名的是麦当劳,排名第二。

加盟特许经营餐饮业投资额从几万到上百万不等,一般可以给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2、便利店。

当今最热门六种特许经营行业 这是全球发展较为成功的特许业务,最早的便利连锁店“7-11”便利店已有60年历史,在全世界拥有1万家分店,其中半数以上是特许加盟店。加盟便利店相对来讲对管理要求比较低,因为有总部负责配送货及店堂管理指导,经营流程比较简单,获利也较稳定。

3、日用品/食品零售。 当今最热门六种特许经营行业 这一行业的稳定性及成功率都较其他行业高,也是非常普及的特许经营行业。

一般投资额不大,也无需相关经验,加盟门槛较低。 4、教育/培训。

当今最热门六种特许经营行业 这是个正被大家看好前景的特许经营业务,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行需要较大的投资,而且特许合同期限一般都很长,不适宜一般的投资者考虑。 目前世界最大的英语教育品牌“英孚教育”、“阶梯英语”等品牌,在中国都已具有非常成功的经验。

5、商业服务。 当今最热门六种特许经营行业 这是一个全新的特许经营业务,绝大部分出现在1980年后期,包括会计报税、广告代理、企业顾问、房产中介、快递等各项服务,目前在全球呈快速发展势头。

全球最大的快印连锁系统“速必得” 快印、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的“tnt”等均为业内领先品牌。 6、汽车用品及服务。

当今最热门六种特许经营行业 这是一个较新的特许经营行业,出现历史不超过20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个人汽车的普及,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值得投资者关注。

特许经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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