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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07:30
本文关于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请问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1)借贷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重要;

(2)没有担保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委托人最好发放信用贷款,而应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没有担保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3)委托指示不清的风险。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时务必将委托的事项进行周全和具体的约定,避免贷款无人管理的情况;

(4)利益冲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和受托人的自营贷款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借款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的先后可能引起冲突,此处我国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时,最好先与受托人就可能出现的相关利益冲突做好约定。

2、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1、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1)借贷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重要;

(2)没有担保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委托人最好发放信用贷款,而应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没有担保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3)委托指示不清的风险。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时务必将委托的事项进行周全和具体的约定,避免贷款无人管理的情况;

(4)利益冲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和受托人的自营贷款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借款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的先后可能引起冲突,此处我国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时,最好先与受托人就可能出现的相关利益冲突做好约定。

2、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1)贷款人不能按期发放贷款或提前收贷的风险。根据借款合同,

贷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贷或提前收贷都将对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因明确约定此项违约的责任。

(2)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由于贷款人能够掌握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借款人应妥善管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并应约定泄密的法律责任。

(3)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此风险确实存在但不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之中暂且不予考虑。

3、信托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不同,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相对委托贷款,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处理贷款的享有自主的权利,委托人不得干预,这意味着,如果信托机构没有充分防范风险,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利益的损失。

2.请问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30308 【实施日期】 19930401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 【实施日期】1996.05.16 司法解释】现行有效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1997]法函第103号函 【实施日期】1997.09.08 司法解释】现行有效4 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银条法[1991]14号)5 部门规章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6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颁布单位】建设银行【颁布日期】1996.09.23【生效日期】1996.09.23【时 效 性】有效。

3.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而非金融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资金,虽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但实质上的借款人并非是受托银行,而是委托人,受托银行仅为代为发放贷款,因此该类合同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约定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鉴于该类合同从法律上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合同,故其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的综合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月息2%,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按照月息3%履行完义务的除外。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委托人及受托银行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依据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的,且受托银行有义务协助收款,因此就从合同本身出发,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根据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受托银行同样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后,无需将委托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2.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应当追加受托银行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受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对受托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实际为委托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托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均为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委托人当然有权就委托贷款,单独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应当将受托银行列为第三人,便于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为确保贷款的收回,经常会设定抵押、质押、保证或其它担保形式,担保权人也分为两种,一种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一种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担保,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权人与诉讼主体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起诉人与担保权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权利上并无瑕疵,在行使担保权时,法律上无障碍。

2.担保权人与起诉人主体不一致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担保权人为银行,但起诉人为委托人;又或担保权人为委托人,而起诉人为受托银行的情形。就上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较为常见,鉴于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在签订《委托贷款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过程中,对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现上述不一致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银行起诉,都不影响所设定担保的效力,起诉人均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委托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十二、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于本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5.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而非金融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资金,虽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但实质上的借款人并非是受托银行,而是委托人,受托银行仅为代为发放贷款,因此该类合同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处理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约定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鉴于该类合同从法律上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合同,故其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的综合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月息2%,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按照月息3%履行完义务的除外。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委托人及受托银行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依据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的,且受托银行有义务协助收款,因此就从合同本身出发,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根据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受托银行同样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后,无需将委托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2.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应当追加受托银行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受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对受托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实际为委托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托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均为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委托人当然有权就委托贷款,单独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应当将受托银行列为第三人,便于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的处理在《委托贷款合同》中,为确保贷款的收回,经常会设定抵押、质押、保证或其它担保形式,担保权人也分为两种,一种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一种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担保,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担保权人与诉讼主体相一致的情形比如,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起诉人与担保权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权利上并无瑕疵,在行使担保权时,法律上无障碍。2.担保权人与起诉人主体不一致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担保权人为银行,但起诉人为委托人;又或担保权人为委托人,而起诉人为受托银行的情形。

就上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较为常见,鉴于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在签订《委托贷款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过程中,对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现上述不一致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银行起诉,都不影响所设定担保的效力,起诉人均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担保责任。

6.委托贷款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1、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1)借贷人的信用风险。

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重要; (2)没有担保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委托人最好发放信用贷款,而应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

没有担保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3)委托指示不清的风险。

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时务必将委托的事项进行周全和具体的约定,避免贷款无人管理的情况; (4)利益冲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和受托人的自营贷款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借款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的先后可能引起冲突,此处我国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时,最好先与受托人就可能出现的相关利益冲突做好约定。 2、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1)贷款人不能按期发放贷款或提前收贷的风险。

根据借款合同, 贷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贷或提前收贷都将对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因明确约定此项违约的责任。 (2)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

由于贷款人能够掌握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借款人应妥善管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并应约定泄密的法律责任。

(3)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此风险确实存在但不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之中暂且不予考虑。

3、信托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不同,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相对委托贷款,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处理贷款的享有自主的权利,委托人不得干预,这意味着,如果信托机构没有充分防范风险,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利益的损失。

7.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原发布者:左旭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

8.财政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 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9.委托贷款纠纷如何起诉

答:贵公司提出的问题同样也困扰着许多企业,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委托贷款的有关法律规定还不太了解。

从实体上来说,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发放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业务,贵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的规定履行了法定手续,因此通过银行与该企业发生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该企业声称贵公司的贷款行为违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该企业不返还贷款的风险应由贵公司承担,银行没有义务替该企业返还贷款。

另外,从程度上来说,贵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至于怎么起诉与委托贷款的特殊操作程序有关。贵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先将款项拨付到受托人即银行的帐上,然后银行根据贵公司的支付通知书向该企业发放贷款。当该企业还贷久商不决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专门颁布的司法解释,贵公司不能将该企业作为被告直接起诉,而应与银行磋商,由银行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该企业,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银行坚持不肯出面起诉该企业,贵公司可以将银行作为被告,以该企业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

如果贵公司以银行为被告,该企业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该企业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贵公司的贷款;2、向贵公司支付利息。但是,委托贷款所需的手续费将由贵公司承担。(周发)

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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