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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08:06
本文关于台湾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中国大陆对台湾制定了哪些法律

1949年后,两岸长期处于政治、军事对峙状态,两岸民众之间的交往大多经由香港等第三地进行,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表现为大陆地区的法律同该第三地法律之间的冲突,台湾地区的法律在大陆地区的效力这一问题并不明显。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开始,婚姻、继承等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逐步出现。本世纪以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商事领域的法律冲突更加明显。

2008年11月4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同年12月15日,两岸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全面启动,宣告两岸“三通”时代来临。由于两岸间协商、签署涵盖大多数货物及服务部门的协议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使双方在经济合作方面达成的共识能以正式书面方式呈现,因此双方先签订框架协议将未来要谈判的

2.台湾的婚姻法

法律上不可以在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制度,在实践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持复续了数千年历史。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规定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对于纳妾行为不再容忍,纳妾者按法律将受到制裁。中国大陆,中华民国政府初1930年公布《制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

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中华人民共和国在21131950年《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

在香港,由于采取习惯法,直到1971年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一夫多妻”才改为不合法。香港、澳门现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

著名5261例子有富商何鸿燊,有4个妻子,他的伯父有12个妻子。在台湾,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410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婚者亦同。”。

但是,少数政商名流公开拥有超过一名配偶。大企业家如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大同集团林1653挺生等,政治人物如曾任行政院长之张俊雄、立法委员林进兴等,均有台面化一个以上的配偶。

3.中国台湾最高刑期法律法规多少年

中华民国刑法第 33 条第 3 款

主刑之种类如下: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减时,得减至二月未满,或加至二十年。

中华民国刑法第 51 条第 5 款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应执行者:

五、宣告多数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一个是有期徒刑(第33条第3款)的上限,

一个是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第51条第5款)的上限。

顺便说一下假释

中华民国刑法第77条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4.有人了解台湾婚姻法吗

大陆和台湾的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可分为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两种。前者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合意和达到法定婚龄;后者为禁止的条件,是对男女双方结婚的限制,如已有配偶者、男女双方为近亲属。有关两岸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详述如下:

①须达到法定婚龄。大陆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见,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因此大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结婚。台湾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较大陆低。台湾民法第980条则规定:“男未满十八周岁,女未满十六周岁者,不得结婚。”由于台湾民法规定20周岁为成年,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因此就会出现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

②须男女双方自愿。男女双方自愿缔结婚姻是近代婚姻制度的基础,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大陆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与大陆有所不同,台湾民法上无明文规定须男女双方自愿这一要件,一般认为结婚是一种身份契约行为,须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这种合意应由本人为之,不得代理,父母不得包办代替,此其一。其二,如前所述,在台湾存在着达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台湾民法认为,仍须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但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须非重婚。大陆与台湾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为原则,禁止重婚。

④须非近亲属。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大陆婚姻法只规定直系血亲(解释上包括拟制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同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禁止结婚。但台湾民法规定的要广得多,它不仅包括直系血亲和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而且包括:直系姻亲,如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媳妇、继父母与继子女;五亲等以内、辈份不同的旁系姻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结婚的限制,即使在姻亲关系消灭后,仍适用;除六亲等和八亲等的表兄弟姐妹外,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论辈份相同或不相同,都不能结婚;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即使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仍不能结婚。

⑤禁止结婚的疾病。大陆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大陆规定上述疾病患者尚未治愈的禁止结婚主要是基于优生的考虑。与大陆不同,在台湾法律上,精神病等恶疾只是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而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

⑥此外,台湾民法还规定,监护人在监护关系存续其间,除非经被监护人的父母同意,不得与被监护人结婚;夫妻一方与人通奸,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受刑罚处罚的,不得与相奸者结婚;女子在离婚或丧偶致婚姻关系消灭后未超过六个月的,不得再行结婚,以免造成血统混乱,但自婚姻关系消灭后六个月内已分娩的,不在此限。

5.台湾是什么政治制度

1949年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实际上拥有对台湾、澎湖群岛、金门和马祖列岛地区(台澎金马)及附近岛屿的管辖权。台湾的两个主要城市—台北市和高雄市为中央直辖市,今普遍指称台澎金马区域范围内的台湾政治。

府院制度

总统

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与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以及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另有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对国家大计及战略、国防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根据宪法五权分立的精神设立五院,包括了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和司法院。

行政院

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立法院 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之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覆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

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

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均为特任,任期为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之职掌,依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规定为: 1. 考试。 2. 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 3. 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监察院

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应於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於立法院。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

台湾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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