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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09:00
本文关于通讯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哪些是违法通信法则的行为

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的通知 【颁布单位】 邮电部 【颁布日期】 19951027 【实施日期】 19951027 【章名】 通知 现将《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执 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函告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 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处罚,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邮电部及其设在各省(含自治区 、直辖市)的邮电管理局。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执法机构,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授权 设立的负责通信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制裁相结合 的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与本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 件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由邮电部规定。

【章名】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行使通信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管辖事项依通信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 第七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通信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 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 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章名】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具有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 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并经本 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章名】 第四章 取证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询问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 (五)收集有关物证,勘查事故现场; (六)使用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取证; (七)其他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 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对 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 。

第十五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 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主管领 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做出《通信违 法案件情况报告》,连同《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报送 主管领导。 【章名】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八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 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召集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 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合议组。

第十九条 合议组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 政处罚,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撤 销案件;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认为需要由 上级或者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报送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属于本部 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决定撤销案件 。 第二十条 合议组对一般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三日内提 出,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不得 超过十日。 合议组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填。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讯信息法

正确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是2000年9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部门颁布的一个条例,尚未经立法机构批准。官方宣称制定本条例的原因是“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电信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讯信息法

3.通信线路的通信线路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28号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

通信线路设备包括:(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电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号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

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

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通信线路的建设,应考虑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避免对现有建筑设施构成影响。凡在市、镇、县城和工矿区内新建通信线路,应纳入市镇管线综合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在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应按规定赔偿。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通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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