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由谁制定,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法律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楼上说的“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有很少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人制定”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 其他法律(或称: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 地方法规 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法律由谁制定的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一致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在我国,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就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乃至废止法律。一个国家的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同该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等相适应的。
扩展资料:
法律的意义:
第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等,而且可以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文件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通过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有利于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
第三,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
第四,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这种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充分整合社会法律专家人才的队伍建设模式,有利于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
3.行政法规是由谁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4.行政法规由谁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法律依据:《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规章是由谁制定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
具体如下:
规章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规章按其性质、内容,可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
1.行政规章。按作者及其权限,可分两类:
(1)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
2.组织规章。是指对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成员及其权利义务、机构及职权、活动及纪律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组织规章的常用文种是章程。
3.业务规章。是指对专项业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及其运作规范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业务规章的常用文种为章程。
4.一般规章。一般规章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和活动,在其职权内制发的规章。这类规章便是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
扩展资料: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其一,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其二,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其三,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其四,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其五,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其六,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这种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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