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有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3.特种设备法律责任有哪些
请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
4.特种设备安全法属于什么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属于单行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后施行的单行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总理批准后施行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
6.特种设备相关法律,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详细的清单
序号 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9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0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11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1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7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 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1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4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26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 27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2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9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1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3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3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4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5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3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37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38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40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4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4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43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44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45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7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48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49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5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51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5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5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5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60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61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6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6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64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5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66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67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6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70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71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72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7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74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75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76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77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78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79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80 滑 索 安 全 技 术 要 求(试行) 81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82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8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8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85 压力管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 8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Y6001-2008) 87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 8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S1001-2008) 89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08) 9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91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 92 燃油(汽)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93 燃油(汽)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 94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 95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 96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97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 98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2007) 99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4-2007) 100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T6001-2007) 10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 102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0-2007) 103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9-2007) 104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8-2007) 105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7-2007) 106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 1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3-2007) 108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 109 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04) 110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 111 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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