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海洋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海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什么法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上述是国家层面的,还有各省市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基础测绘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一)海域使用类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二)海洋环保类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3.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基础测绘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一)海域使用类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二)海洋环保类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4.我国目前有关海洋灾害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有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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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
6.有关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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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海洋的养海法规是什么
中国黄海、东海和南海的休渔期分别始于每年7月1日、6月15日和6月1日,时间分别为2个半月、3个月和2个月
我国海区伏季休渔制度简介
我国自1995年起在黄海、东海2大海区,自1999年起在南海施行2个月至3个月的禁渔期以来,这3大海区连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至今,为缓解过多渔船和过大捕捞强度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巨大压力,遏制海洋渔业资源衰退势头,增加主要经济鱼类的资源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育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伏季休渔保护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渔船在休渔期间也节约了生产成本,休渔结束后渔获物产量增加、质量提高。
2004年伏季休渔的具体安排为:
东海、黄海: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7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南海: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刺网、钓业和笼捕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
闽粤交界海域:按农业部有关要求,北纬22度30分至23度30分、东经117度至120度的闽粤交界海域,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除执行东海、南海有关休渔规定外,所有灯光围网作业同时实行休渔。
8.海洋法律法规中对应急管理有何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5]579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监测中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国务院把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2005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完善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将预案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履行海洋应急管理工作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海洋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海洋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是关系到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不断提升海洋管理工作实力,促进海洋事业整体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海洋应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人力、财力、物力向海洋应急管理工作倾斜,把海洋应急管理同日常业务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海洋应急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思想统一、组织落实、制度保障的基本要求,常抓不懈。对应急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要抓落实、抓检查、抓改进,确保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二、认真制定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完善的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遵循职责明确、流程规范、措施可行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于2005年底前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于2005年底前完成本海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将国家《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落到实处,同时要与当地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有机结合。
三、抓紧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海洋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主管、人人有职责”,把职责落实到每个层次、每个单位、每个岗位,建立规范的应急反应流程,逐步形成反应灵敏、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海洋应急管理机制。海洋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到位,确保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四、尽快完善海洋灾害预报预警网络 为了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需求,省市两级海洋管理部门应采取自建或与国家海洋局所属机构共建的方式,尽早建立省一级海洋预报机构,并逐步向地级市延伸,逐步形成由国家-海区-省级-市级海洋预报机构组成的海洋灾害预警报服务系统,使之既能满足日常业务化工作的需求,又能从容应对海洋突发事件的处置,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不断提高海洋灾害预报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个别尚未建立海洋预报机构的地区,省级海洋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及时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牵头组织各涉海部门,及早建立海洋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海洋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的共同开发和利用,确保海洋应急决策信息的传输畅通,形成多部门协同应对的良好局面。五、大力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 做好海洋灾害预防工作,必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作为早期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灾害风险评估和海洋灾害区划直接关系到海洋应急工作的成效,客观全面的灾害风险评估和海洋灾害区划将有效地降低海洋灾害损失。各省级海洋管理部门要抓紧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完善的海洋灾害区划,并在此基础上制作风暴潮、海啸增水淹没图,为当地政府选划灾害疏散路线和避难所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指挥得当,最大限度降低海洋灾害损失。
此项工作应在2006年6月底以前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抄报国家海洋局。六、进一步加大抵御海洋灾害的培训及宣传教育力度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海洋应急专题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海洋灾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应急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大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对海洋应急管理政策、预案基本内容和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民众参与海洋应急管理、应对海洋突发灾害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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