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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时间:2021-04-23 15:36
本文关于就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劳动就业政策法规是什么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劳动法》和2007年通过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劳动就业的规定:劳动用工的基本要求,无歧视原则。

2、劳动合同的规定。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一是签订的是违法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定的劳动合同,因为违背了这 个原则。劳动合同有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约定条款:一是试用期条款;二是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考试大论坛 解除合同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采取法定形式,后者有五种情形:即时辞职,预告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

3、工作时限限制: (1)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2)休假。法定假日、年休假、产假。

(3)延长工作时间的有时限和报酬上的规定。考试大论坛 4、工资保障的规定。

(1)最低工资保障。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发放的保障: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1、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领取条件,符合以下3条: (1)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考试大论坛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7条之一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所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三)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认定。考试大论坛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况: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抢救无效。 (2)在抢险救灾等为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3)因战因公负伤的革命伤残军人,到单位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为工伤:受伤者自身有过错的三种情形,违法犯罪、酗酒、自残或自杀。

2、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6个方面的待遇。 (2)因工伤残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 (四)劳动争议处理政策法规 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劳动争议的范围。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任主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主任。

人民法院。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考试大论坛 实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程序。

2.劳动保障法规包括哪些法律和规定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二、行政法规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6、《失业保险条例》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3、《工伤保险条例》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行政法规性文件27、《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9、《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3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部门规章3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35、《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36、《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37、《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39、《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40、《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41、《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42、《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43、《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4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45、《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4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7、《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4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49、《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5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5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53、《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55、《最低工资规定》56、《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57、《集体合同规定》58、《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9、《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6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61、《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62、《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6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五、地方政府规章6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6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66、《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67、《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六、司法解释9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我国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3、《失业保险条例》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8、《工伤保险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条款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

5.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我国现在已经有专门的《就业促进法》(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

6.我国法律法规对大学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最新大学生就业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 2 年或 2 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二、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

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1 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五、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七、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 ( 大专 ) 毕业生,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 ( 大专 ) 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 “ 高职 ( 大专 ) 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 ,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 ( 大专 ) 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7.如何利用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你好,解析如下: 1、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 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 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 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2、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 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也须认真签订 好就业协议。

因为在我国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 渐进的过程,尽管少数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 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形式替代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而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 一些单位在与毕业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依据“就业协议书”中 “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的条款,还要与毕业生再签订一份比较详尽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一般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 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 括私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

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 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 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 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 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

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 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备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 力: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 约责任等。 (3)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要合乎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

首 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 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 手续,以便及时制定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 (4)写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 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

鉴于实践中毕业生 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 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

这 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3、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 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 "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 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 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 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过程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 益有所了解、善于进行自我保护。 4、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尚不健全,在加以社会风气、人们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 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对毕业生就业求职正当权益予以 侵害。

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对你有帮助!给个好评,谢谢你了。

8.我国现行最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包括哪些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6、《失业保险条例》 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3、《工伤保险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法规性文件 27、《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6、《失业保险条例》 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3、《工伤保险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法规性文件 27、《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9、《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 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四、部门规章 3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35、《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6、《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37、《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39、《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40、《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41、《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42、《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43、《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 4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45、《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4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4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49、《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5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53、《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55、《最低工资规定》 56、《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57、《集体合同规定》 58、《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9、《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6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61、《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6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 6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6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66、《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67、《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六、司法解释 9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就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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