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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5:36
本文关于浙江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是法律法规吗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是地方性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2.求,近几年有关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法规~急用

预计2013年浙江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1日1日起,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四档,与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相比。最高档涨幅达12.2%。调整前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

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9.7元、8.7元四档,调整前分别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与现行最低月标准相比,最高档增长幅度达到12.2%。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目前居全国省区前例。预计2013年各档如下:

第一档: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第二档:萧山区、富阳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嘉兴市区、海宁市

第三档: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县、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

第四档: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

2012年浙江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4日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最高档增长幅度达到19.1%

记者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与现行最低月标准相比,最高档增长幅度达到19.1%。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目前居全国省区前例。

第一档: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第二档:萧山区、富阳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嘉兴市区、海宁市

第三档: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县、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

第四档: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八年八月五日

2010年4月1日 浙政发[2010]11号 1100、980、900、800

浙江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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