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营改增.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营改增法律主要特征
营改增工作四大特点之1——需求难定:一是许多细则还在争取、谈判、交涉中,而且有些是运营商在联合争取,不到最后一刻坚决不放弃,必须斤斤计较,需求难固化。
二是涉及需求多,不仅是财务、税务方面的需求,还有采购、选型方面的要求和条件,更牵扯到众多的资费营销服务举措,都要梳理分析。三是需求缺乏体系化,谈政策,说的多是具体例子或个案解释,但一说整体框架,总感觉一头雾水,不得其门而入。
营改增工作四大特点之2——系统难改:一是涉及系统多,从成本到收入,从前台到后端,从管理信息到采购,再到出账、发票、经营分析,各个支撑系统都可能要改造。这些系统是逐年建设起来的,但要在短期内全部完成改造,难度可想而知。
二是改动大,如果最终对资费、营销案的拆分比较复杂,那么支撑系统可能要从系统的底层改起,弄不好要进行数据结构和模型的重构。三是没人懂,搞支撑系统的人本来以前对财务税务法律就不太了解,这次政策中又有很多是新的规则,估计改造全完成时,才会出现又懂财务又懂业务还懂系统的人来。
营改增工作四大特点之3——责任很大:第一涉及金额大,几十上百亿的税款将对企业效益和盈利状况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可能直接将利润改成了负值;第二是税率复杂,同样一种业务场景下,可能按现代服务业的6%计,也可能视同销售按照销项税17%计;同时运营商的业务复杂度高,很多业务捆绑在一起,根据混业经营的原则,分不清的情况下比照最高税率!这里外里差距太大了。第三是风险巨大,本来是技术细节上的处理问题,但一旦被放大或指摘为有意偷税漏税,那就是大事了! 营改增工作四大特点之4——时间很紧:第一,从目前的计划来安排,2月份明确需求,3月底前冻结需求,之后就是系统改造;但估计没那么乐观,可能要到4月份才能财务部门才能和政策制定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再据此确定业务、采购、统计等需求。
而系统上线的时间,是不能延期的死限,到时候帐一定要出,新发票一定要有,税一定要交。第二,虽然需求是离散的、非结构化的,但系统改造方案必须完整、全面的,而且肯定要支持一定的灵活性和调整;定制化地进行功能开发已经很难了,还有有系统之间的接口标准化以及改造工作,还有系统的内外部测试、联网调试;如果最终方案是动底层的数据和应用,那么重构系统可不是一年就能搞定的。
2.财政部下发营改增税率调整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属于法规吗
财政部下发营改增税率调整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属于法规。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民法通则、经济法等。 其他法律 (或称: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赋予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修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自治法规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并修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地方性法规是同位法。
3.至2016年5月营改增到现在出台多少法规,废止多少法规
贾康称,在全面“营(业税)改增(增值税)”之后,中国的第一大税——增值税,需要进一步降低。企业和民众的诉求也非常明显,中国要降税当然绕不开这第一大税。此外,企业和社会高度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国务院给出的减税安排,也主要侧重于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
贾康认为,光减税还不够,企业和社会层面的负担,很多是税外的。减税要有配套改革,比如“五险一金”怎么降低,个税改革暴露的如社保费用问题等,必须赶快把标准缴费率、尤其是最主要的基本养老金缴费率往下调。落实到具体,应尽快把全社会基本养老的统筹机制提升,把原来分散的至少好几十个蓄水池,合到一起以后,它的整合补给功能会马上提高,
4.2017年营改增的最新政策,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四)增值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其他税率13%和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或则0%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五)营业税的税率。 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5.营改增政策规定,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6.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有什么
相关合同条款未及时修订的风险 如果现行有效合同的标的在营改增之前是缴纳营业税的,那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在营改增之后就必须及时修订,否则有可能使合同出现履约不能的情况,造成公司或者合同对方违约。
首先,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一根本变化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定价机制,企业的法务人员应及时和财务及业务团队沟通,及时调整合同的有关价格条款。 同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不同于原来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由收入乘以税率即可得出,如果原合同中双方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的话,那么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其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改增之后,在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无论收入是否实际到账都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若没有注意到此类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调整,则可能带来商业或涉税风险。
建议企业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再次,如果一份合同横跨营改增前后,按照原合同规定,服务提供方仅需开具营业税发票,但营改增之后服务提供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时,服务购买方希望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税额;而服务提供方是否可以及时开具管理更加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双方进一步确认和协商,并对合同及时进行修改,否则就可能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鉴于以上合同条款受营改增影响相对较大,建议纳税企业法务人员与业务和财务团队主动梳理采购和销售合同,确定可抵扣范围和纳税范围以确定合理价格,然后就价格条款、付款时间、发票等条款主动与合同对方协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避免税收政策变动带来的损失。
“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娱乐业部分5%-20%税率项目除外),而营改增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降低企业税负,即在于通过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在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十分重要。
为了强化和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历年来出台一系列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将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方向)、票流(发票开具方向)和物流(或劳务流的提供方向)相互统一,即所谓“三流一致”作为申报抵扣的前提,否则不予抵扣。 实践中,如何解读这一条款存在争议,特别是商业社会代收转付频繁出现的情况下,判断资金流时,是以直接支付还是价款最终承担作为标准,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理解。
另外在实务中,三流不一致可能被解读为经济利益往来具有“账外暗中”的嫌疑,易引发商业贿赂风险,尤其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为代表的强化对商业贿赂监管的大背景下尤其需要注意。 建议企业尽可能通过完善合同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 与对包括营业税发票在内的其他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违法后果也更加严重。我国《刑法》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就多达五项,涵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五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七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八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犯罪行为(第二百一十条),面临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除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和因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带来的税款损失。 企业在内控合规工作中,应注意将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获取、抵扣、缴销、认证等环节纳入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在员工手册中或内部纪律中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纪后果。
供应商管理风险 营改增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课税、促进社会分工,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的采购制度和供应商管理带来了挑战。为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全面的筛选和尽职调查。
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对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进行确认。 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较低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
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注意要点 营改增为企业带来机遇,也带。
7.怎样防范“营改增”风险并享受税收优惠
怎样防范“营改增”风险并享受税收优惠? 2012年,自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又有10省市进入“营改增”行列,涉及企业达90万家。
根据安排,2013年我国将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这意味着,将有更多地区的营业税纳税人改变身份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大多数试点企业过去从未和增值税打过交道,对增值税实务操作和增值税下的税收风险了解不深,因此极易埋下日后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隐患。那么,“营改增”企业的税收风险到底在哪里?又该如何防范税收风险?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两位税收专家,请他们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进项税抵扣和税收优惠的获取等方面,对“营改增”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作深入分析。
受访专家: 王进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副会长 张春喜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清华大学会计硕士 小发票隐藏大风险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管理层、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表现在企业纳税身份、税控装备、计税方式、纳税申报程序等各个方面。如果要选择一个载体来说明这种变化,最直观的无疑是那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两位受访专家一致认为,不要小看任何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是最容易让“营改增”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的地方。 记者:“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应该注意什么?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哪些?最容易犯的错误有哪些? 张春喜:“营改增”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监控管理上的严格性。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反映企业与国家的税款结算关系,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而原来使用的普通发票除特殊行业和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能凭票抵扣税款。其次,税务机关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会处以重罚。
再其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比普通发票多,除了普通发票所要求填开的内容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内容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和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最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大都通过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核算,营业税则属于价内税,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抵减当期损益。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两点。一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要素不全,比如遗漏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导致开票方抄报税和受票方认证困难。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开价款和税款,两者相加得出价税合计,而普通发票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即可,多年的普通发票惯性操作可能让发票开具人员很不适应。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的最大错误应该是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也是刑法要严惩的犯罪行为。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33号公告,重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规定,要求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营改增”企业应予以高度关注。 王进:“营改增”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本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已经使用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管理经验,相对来讲经营风险较小。
第二类,也是绝大多数“营改增”企业,原来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涉及增值税,加之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宽松一些,因此这类企业因为税制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
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犯的错误有也有三个。
一是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业务,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仍比照可以抵扣事项多抵扣了进项税额;二是进项税发票认证逾期,造成不能抵扣进项税问题;三是遗漏价外费用,少计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 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能抵扣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最终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抵扣的进项税越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
因此,不少“营改增”企业想方设法要尽可能多地抵扣进项税,以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但是,税收专家提醒,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
记者:“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应该注意什么?有些什么样的限制条件?可能的税收风险是什么? 王进:“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应该注意四点。第一,不能将能够抵扣的业务范围和不能够抵扣的业务范围相混淆。
第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认证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具体说就是,受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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