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评审,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法律法规对评审小组审批响应文件的行为有何特殊要求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磋商小组成员 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嗟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 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 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 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 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 中标候选人。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 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 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评审小组成员应当 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资格 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 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土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 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部分内容如何实施现场审核
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它的环境因素在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过程中,要引入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
也就是说,识别了环境因素后,要识别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决定所采取的措施。体系的活动,主要是对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的过程。
也就是1)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2)运行控制、3)应急准备和响应这三个主要的控制手段都必须考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监视和测量、合规性评价中要把法律法规作为准则之一,在纠正预防中也要考虑法规的要求;审核和评审中更要评价企业的守法情况。
3.投标书的法律评审包括哪些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就投标书的法律部分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书与招标文件是否有重大偏离。
招标文件是投标、评标的基础,检查投标书的响应程度是看其是否有实质性背离或保留招标文件,是否愿意承担合同条件规定的全部义务。所谓实质性背离或保留,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承包工程的范围,质量,履行责任,或与招标文件相矛盾的建议,以及实质上限制了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业主权利。
(2)对合同文件某些条款修改建议的采用价值。当承包商采用多方案报价时,审查采用所提出修改规定的双方某些权利义务条款后,能降低报价经济价值和可能带来的风险。
(3)审查替代方案的可行性。对投标人在正常的报价之外所提出的替代方案,既要审查其技术可行性,还要评价它的实用价值,即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从而确定是否可以采纳该项建议。
(4)审查商务优惠条件的实用价值。商务优惠条件除延期付款条件、垫资承包条件等常见的条件外,还包括技术协作、专利转让、协助业主采购工程急需而又不易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内容。
分析如从优惠条件方面考虑授标给该投标单位,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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