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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06:00
本文关于反腐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国家有关贪污的法律条文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基本廉正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人大十五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年4月22日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33号 1993年12月5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9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发〔2010〕53号 2001年10月18日发布 2010年12月6日修订发布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年6月20日发布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603号修订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国法律惩罚腐败的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4.中国都有哪些法律

宪法类31部;经济法类344部;财务税收法规136部;刑法类101部;医药法规类204部;道路交通法规82部;民法类63部;海洋法规32部;房地产及建筑法规230部;行政类185部;劳动法类96部;公务员法律法规12部;反腐倡廉

6部;知识产权13部;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76部;环保类157部;新闻出版33部;司法诉讼程序类46部;劳动教养法规规章7部;文物保护法规20部;广播电视政策法规27部;烟草法规38部;宗教法规7部;工商行政管理245部;信息化类30部以及其他类数百部。

具体看进入 (中国法律大全)查看。

参考资料:

5.法律反腐条约内容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

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

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6.刑法修正案(九)如何体现反腐败法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中国的反腐败会有怎样的促进作用?”这是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刑(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完善了有关制度,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那么,刑(九)相关条款是怎样体现惩治腐败犯罪法网“严密”性的?接下来,将会为反腐败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数额+情节”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在8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介绍,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使其更具弹性,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

9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现行刑法过于突出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没有考虑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形,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彭新林分析说,1997年刑法修改时确定的5000元起刑点,与我国自古以来“计赃定罪”的立法传统有关。

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具体标准早已脱离实际,而且也会令公众产生“量刑不公”的质疑。比如,“为什么受贿500万元的与受贿2000万元的,判处的刑罚一样?”“为什么有的贪官受贿几百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的受贿几千万元只是死缓?”“在单纯数额标准之下,人们很容易忽略犯罪情节,如是否对国计民生产生恶劣影响,是否有索贿情节,是否抗拒、干扰调查,是否拒不认罪等。”

在彭新林看来,“数额十情节”的弹性标准确立后,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数额十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对待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即无论贪污受贿数额多少,只要情节严重,就要受追究;在打击腐败和量刑时,可以避免一些争议和误解;非常重视腐败的后果和影响,能提高反腐败力度,也让腐败分子减少侥幸心理。

“‘数额+情节’标准,也符合国际反腐大趋势。”庄德水表示,国际上对腐败行为也不规定基本数额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结果。

从现在反腐败发展趋势来看,一些利益输送、新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可能具体金额少,但危害日益加大,对此应加以严惩。否则有的官员觉得自己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就不会受到惩处。

根据刑(九),起刑点在个案中可能会高于5000元,对此该怎么看?“威慑作用不会减弱。”彭新林说,以往的5000元和现在是不同的,人们对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且,在“数额十情节”标准下,同样的贪污受贿数额,但是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能比以往处罚得更重。刑(九)对贪污受贿定罪的二元、弹性标准,更科学、更有威慑力。

“终身监禁”让“巨贪”把牢底坐穿刑(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一大亮点,即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内容被保留至表决稿并获通过。

“这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措施。”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说。

“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刑(九)草案三审时,任茂东委员对“终身监禁”内容表示肯定。

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三审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以下简称“刑法室”)曾就在刑(九)中规定“终身监禁”等问题召开座谈会。最高检、公安部赞成死缓不得减刑的规定,认为对严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与此同时,刑法室也通过外交部致电我国驻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11国使馆,了解这些国家终身监禁的立法和实施情况。调研发现,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

该11国法律都规定有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就是‘不许他出来’,相当于死刑,但基于人性的尊重又没有剥夺其生命。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相信威慑力会很大。”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李景平分析说,司法实践中,一些贪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是过不了多久就可以通过减刑、假释得以重返社会,“这是老百姓对反腐效果不满意的根本原因之一,也让一些贪官有了‘越狱’的侥幸心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让受贿数额不等的人的刑期产生差别。”

李景平说。“刑法中明确写入‘终身监禁’,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

庄德水告诉记者,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是终身监禁落。

7.关与贪污腐败的相关法律以及处罚内容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反腐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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