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法律对国家或个人的重要性是怎样的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没有法律必然会天下大乱
1、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教育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实景作用和示范作用。
4、通过法律,人们可以事前预计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法律上是有效还是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等。
5、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6、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7、法律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意识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物。
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了解、学习以及遵守法律是十分重要的,了解法律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培养积极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
1.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证着人类的生存,保证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国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这取决于人对理性能力的确信。
2.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实现自由。
3.法律的正义意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
4.法律的效率意义。在当代,法律对生活的渗透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义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同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实现。
5.法律的利益意义。法律确认利益,通过平衡冲突进行社会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2.法律法规的作用
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明示作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二、预防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使人们在日常行为中,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
三、校正作用,即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3.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4.法律的意义
正确性: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稳定性: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规范性:法律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扩展资料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立法机关,因而它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法律。它通过运用直接或间接民主的形式把民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总起来,经过立法程序而制定为法律。制定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主要功能,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如行政机关不能在某些条件下行使立法方面的权力,从而具有立法功能。
孟德斯鸠在考察、研究了许多国家以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必然会导致腐败。行政机关也不例外。立法机关是民意的代议机关,受到选民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又负有代表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责任。立法机关的监督功能主要是通过行使质询权、弹劾权、通过预算权、人事同意权等权力来实现的。
立法机关是代议机关,无论是代表选民、选区还是代表国家,它都具有代表的功能。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机关更多地应代表选举它的选民或选区。这就要求,它要通过议员或其他人员、其他渠道,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了解选区的情况,经常开展立法等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法律
百度百科-立法机关
5.简述法律的作用是什么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具体作用如下: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6.法律的重要性
国家——法律之立命安身所在 《法律与国家》评论 法律与国家,或许称为国家与法律更合适一些。
因为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形而上学的国家观,还是黑格尔专制主义的国家论,以至于法国、德国形而上学的国家观,直至于二十世纪初法国、德国现实主义国家观,无非是阐述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掌握权力的人和被统治的人之间的关系;致力于解释国家至上和个人自治的关系。当然,从文字表述来看,无不承认(除狄骥的社会连带学说、近代法国现实主义国家观之外)国家主权的至高性和个人自治之间互相协调,两者并无矛盾。
但揭开诡辩和文字游戏的面纱,我们分明看到卢梭、康德、黑格尔等在强调个人自治、个人自由的背后,鼓吹的却是国家主权至上、君主享有无限权力的专制主义理论。可以说,德国走上纳粹的道路并不是偶然的;学者们的国家学说给给骨子里有专制、侵略思想的政治野心家提供了很好的启蒙教育和理论依据。
相比较来说,法国的个人主义学说提倡的理念,如天赋人权,某些自然法则高于国家并限制它的权力,使个人基本人权不受侵犯,这对有限政府的建立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莱昂 狄骥论证了以下命题:1、不存在“国家”这种抽象的人格主体和权利主体,也不存在所谓的“国家意志”,任何意志都是且仅是个人的意志;凡意志无等级;2、所谓的“国家主权”是主观的、虚构的、不存在的;3、因此,国家不能不受法律的限制,没有高于法律的“主权国家”、“主权机关”、“主权君主”。
就以上命题而言,我认为都具有历史性进步,至少是越来越接近民主。在论证过程中,卢梭、康德、黑格尔、西耶德等都没有从社会客观实际出发,没有揭示历次变革的经济、社会原因,而只是抽象的论辩,从一个不现实的前提推论到有意、无意的拥护统治者、神化统治者的结论。
就莱昂 狄骥简短、概括的社会连带学说来看,我认为它的理论前提和论证过程都不是如他所言的那般“现实”。就构成社会连带关系的两个理论前提来说,需求的相似性和需求与能力的差异导致的社会分工,确实是事实和社会存在,并构成了人类社会共同体成员互相依赖的基础,但是,这种相互依赖——我认为——并不足以威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规则。
因为,纵观人类有国家的历史,无不是各阶级斗争尤其是统治阶级残酷压迫、掠夺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野蛮史;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似乎并没有自觉的遵守共同的规则或曰法律,正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即使在近代国家,每一项限制君权、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或法律,无不是处在统治阶级或既得利益阶层对立面的人们经过血与火的洗礼,奋不顾身争取的结果。
法律限制国家的权力,规制政府的行为,当公民的权益受到国家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箝害的时候,保障他有得到赔偿的权利——所有的这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观念到习惯,从电力时代到信息社会,历经百年的挫折和反复,终于形成了制度和共识;正是这些民主、法治的制度保障现代国家享经济之繁荣,社会之稳定、有序。而国家和法律的关系,即国家在法律上无论有无独立的人格,它和任何公民一样,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只是调整它的法律即国内公法,有不同于私法的独特特征罢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权力受法律限制这种实然状况,是人们抗争、社会进步的结果。
(说句题外话,看《星球大战前传》时,电影中黑武士的前身阿纳金还是奴隶身,我当时就想奴隶和飞碟、智能机器人等同存于一社会是否可能,即极低的生产关系和极高的生产力是否兼容)至于理论依据,我想,主权理论显然与之相悖,社会连带关系说略显苍白,公共服务论有些矫情。因为,正如狄骥所言,每个政府都有逃避法律的倾向。
没有一个政府生来就是衷心地为公众服务的,没有一个政党生来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他们执政都有其本身的切身利益在内,他们遵守法律和制度,是在其对立面的监督、在多种政治势力的制约、多元利益集团的压力下进行的。
在此,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我们仅就法律的定义展开法律与国家关系的思考。
法被定义为:¨¨¨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既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又统治国家,所以,这就得出第二个命题——法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这就是大名鼎鼎、一直被奉为法学金科玉律的法律工具论。这一“工具”不要紧,把法律蕴藏的平等、正义和限制掌权者的权力的内涵丧失怠尽。
法律既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显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那就不存在法律至上,也不可能去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这与“法治”的价值和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这和西耶德的“一部法律只有通过统治者才能存在”的论调一样,是对一切国内公法完全和绝对的否定。此外,法律工具论把法律当作第二位的东西,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不是很好的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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