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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08:42
本文关于残疾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国家有关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

《残疾人保障法》以外重要法律的专门规定 宪 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刑 法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 事 诉 讼 法 第二十七条 …… 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第六十五条 讯向聋、哑的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民 法 通 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布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婚 姻 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继 承 法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三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选 举 法 第二十三条 ……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三条 ……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兵 役 法 第三条 ……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十八条 …… 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伤残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伤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义 务 教 育 法 第九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 民 事 诉 讼 法(试行) 第四十九条 没有诉讼行。

2.我国有哪些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3.残疾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第十五条 各省实施细则同实施。

编辑本段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

4.国家为残疾人出台了哪些法律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工作,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和重庆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市政府162号令等对残疾人在康复扶贫、教育、就业、扶贫、维权等方面均作了明文规定。县政府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全县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垫江府发[2002]29号)文件,对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作了具体规定。优惠政策共十四条,涉及内容广泛,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该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对维护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县残疾人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优惠照顾。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该政策的部分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如农业税费的取消、农村低保政策的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等,因此,县残联将待重庆市相关政策出台后,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新的残疾人优惠政策报政府审定后颁布施行。残疾人将享受更实在、更全面的优惠照顾。

来信人想从事个体经营,开办手机店,按照垫江府发[2002]29号文件第5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直接从事个体修理和服务性行业的残疾人,应优先安排场地、核发营业执照只收工本费,免收管理费。税务部门按国家新的规定,国税部门按经营性质、经营规模及营业收入确定国税起征点,在此基础上确定减免标准。地税部门将营业额达到8000元定为地税起征点,营业额在8000元以下免征税费,8000元以上实行定额减免。

5.劳动法中关于残疾人得规定

《劳动法》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

1、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如果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应当首先予以安排,不得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残疾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和同工同酬的权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扩展资料:

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条例

6.残疾人应该有哪些法律保护

残疾当事人作为特殊群体,我国法律对其有特别保护,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一、在刑事诉讼中,凡被告人是盲、聋、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依照《刑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智力、生理有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四、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收入的残疾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请求对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进行诉讼时,由其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只能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六、残疾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七、凡收养残疾儿童的,国家放宽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八、因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的,受害人有权向致害人要求赔偿残疾用具费。九、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十、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部分无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 有哪几条法律法规给残疾人少年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8.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1990年,国家颁布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1994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现已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支撑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励与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残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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