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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09:00
本文关于大学生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与大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

学生生活 - - - 《民法通则》《刑法》这两部法律贯穿日常生活

大学生就业 - - - 《劳动法》《合同法》我觉得大学生最需要掌握这两部法律,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大学生消费 -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应该不用解释了

大学生结婚 - - - 《婚姻法》现在这个现象很普遍~大学生结婚也成了时尚

大学生读书 - - - 《知识产权法》为什么强调这个法,因为很多大学生有自己的专利或者论文,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很不道德

2.大学生合法权益有哪些

第一,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作为受教育者,拥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七)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第三,作为在校生可以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大学生法律小常识

法律小常识一1.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

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旗。 2.如果你现在还很年轻,却很关心年老后的退休金问题,那么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当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

你必须充分保证他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司法人员,他张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领,并且步步紧逼向你要钱要物非要帮你办什么事不可,那么这个人可能就是冒牌货,你要当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笔馈赠,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让你的父母给你写下字据。因为将来一旦有纠纷,法律可只认证据。

法律小常识二1.如果公安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 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该了解以下几种案件的收费情况。

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每件缴纳50元到100元。

财产案件,以争议金额的百分比缴纳。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万元,按4%缴纳;5万元至10万元,按3%缴纳;百万元以上,按0.5%缴纳。

劳动争议案,每件30元至50元。 3.如果你面临着一场因你缺席而判决的对你不利的官司,那么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传唤方式不合法,即没有用传票,或者传票没有依法定方式送达给你,法院送达传票必须有回证。

你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就可能赢得法院重审此案。 4.如果你是位女性,当你在公共场所受到骚扰时,你要义正词严地大声抗议。

胆怯和忍气吞声只能引来更肆无忌惮的骚扰。法律小常识三这些招聘行为被禁止: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除外)。

4.当代大学生应当如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大学生活

当代大学生是比较幸福和幸运的一群,首先你要有积极、健康、乐观的心态来看待自己的拥有,珍惜你的学习机会,为你将来走入、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首先要知法懂法,然后才会守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1、要大概了解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商法、刑法、合同法等等

2、再就是要遵守学校的法纪法规。

3、要养成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

4、要有适当的幸福感,不悲观,失望。

5、珍惜拥有的,并适时回报。

6、遇到事情不冲动,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总之,我个人认为,积极、健康、乐观的心态很重要,要善于表现、推出自己。要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积极帮助别人。

祝你大学生活愉快!

5.大学生法律小常识

法律小常识一

1.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旗。

2.如果你现在还很年轻,却很关心年老后的退休金问题,那么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当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须充分保证他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司法人员,他张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领,并且步步紧逼向你要钱要物非要帮你办什么事不可,那么这个人可能就是冒牌货,你要当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笔馈赠,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让你的父母给你写下字据。因为将来一旦有纠纷,法律可只认证据。

法律小常识二

1.如果公安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你可以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是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

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该了解以下几种案件的收费情况。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每件缴纳50元到100元。财产案件,以争议金额的百分比缴纳。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至5万元,按4%缴纳;5万元至10万元,按3%缴纳;百万元以上,按0.5%缴纳。劳动争议案,每件30元至50元。

3.如果你面临着一场因你缺席而判决的对你不利的官司,那么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传唤方式不合法,即没有用传票,或者传票没有依法定方式送达给你,法院送达传票必须有回证。你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就可能赢得法院重审此案。

4.如果你是位女性,当你在公共场所受到骚扰时,你要义正词严地大声抗议。胆怯和忍气吞声只能引来更肆无忌惮的骚扰。

法律小常识三

这些招聘行为被禁止: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除外)。

6.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具体一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0829 2、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是相关涉及大学生的法规、规章。

1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00504 2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向长江大学“全国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学生英雄集体”学习活动的通知 20091109 3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推荐使用《时事报告大学生版》进一步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20090714 4 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 20090714 5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的通知 20090318 6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8年大学生竞赛资助项目的通知 20090122 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0110 8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用积极推动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通知 20081230 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81117 10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二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20080716 11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80710 12 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开展全国大学生“强国之路,青春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80421 13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县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80318 1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20071228 15 教育部关于追授李莹同学“全国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71122 16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20070925 17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服务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712 18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大学生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20070604 19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学联关于举办首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文化节的通知 20051028 20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的通知 20051024 21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协助组织“振兴之旅青春之约”中国(世界)大学生沈阳行系列活动的通知 20050913 22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20050718 2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通知 20050628 24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 20050426 25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组织工作的通知 20050415 26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050410 27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20050410 28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20050408 29 关于公布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结果的通报 20050316 3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使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学习辅导材料”的通知 20050310 31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20050308 32 建设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举办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有奖调查大赛的通知 20040726 33 教育部关于追授陈野平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31121 34 关于追授许志伟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30923 35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 20030608 36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10316 37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19980410 38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实施《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工作检查结果公告”的通知 19930201 39 关于号召高等学校广大学生向郭峰等四位张华式的优秀大学生学习的通知 19910424 40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1011 41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通知 198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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