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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1:06
本文关于企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律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7、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8、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9、《会计法 》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10、《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11、公司破产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产法》的调整了。

2.我国企业有哪些法律形式

法律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例如,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根据承担的职能不同,将企业分为竞争型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根据是否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法人企业;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为非法人企业。

现代社会,法人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非法人企业也是普遍存在的。公司是典型的法人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属非法人企业。

扩展资料现代企业组织形态创新的形式 :1、虚拟组织。虚拟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实体,为迅速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的时间内结成的动态联盟。

虚拟组织的主要特征有:虚拟组织具有较大的适应性、在内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灵活性;虚拟组织可以共享各成员的核心能力;信任是最重要的特征和核心内容, 也是虚拟组织建立和运行的前提。2、学习型组织。

学习型组织是指培养整个组织的学习氛围,以充分发挥员工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从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机的、高柔性的、扁平的、符合人性的、能持续发展的组织。学习组织的主要特征有:组织成员拥有一个共同愿景;组织有多个创造性个体组成;善于不断学习;“地方为主”的扁平结构;员工自主管理;组织的边界将被重新界定;员工家庭与事业平衡;领导者是设计师、仆人和教师的新角色。

3、创新型组织。创新型组织是在对企业信息、业务活动和管理职能的有意识地重叠的基础上,通过激发员工之间的频繁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员工之间的知识共享和企业的不断创新的组织。

创新型组织的主要特征有:人人都是创新的责任人;员工的贡献大小要由他为整个知识创新系统提供的信息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在创新知识的过程中同层级的人承担着不同的责任。4、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为了实现资源共享、风险或成本共担、优势互补等特定战略目标,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通过股权参与或契约方式建立较为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并在某些领域采取协作行动,从而取得"双赢"效果。战略联盟的特征主要有:组织的松散性,行为的战略性;合作的平等性;合作关系的长期性;整体利益的互补性;管理的复杂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法律形态。

3.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规定有那些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十三条 有限。

4.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不知道您满意吗?祝事事如意,元宵节快乐!###请问:学生在乡校转到市校读书可以转吗?需要什么手续和什么证明的吗?###日照的小学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高等教育法 等。

5.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有关员工的法律责任: 1、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2、企业必须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二、商业企业纳税的主要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税制改革后,商业企业交纳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各种税金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和方法不尽相同,简要介绍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一种透明度比较高的“中性”税收。 税制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所组成。

它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此同时,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而对商品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部分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第三产业则征收营业税。

1. 增值税税制模式的要点有: (1)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货物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2)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即以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为税基计算征收,纳税人从购货方取得一切收入均应并入经营收入中计征增值税。

(3) 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两档,即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两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按货物、品种划定,而不以流通环节划定。

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税。但如果纳税人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话,则一律按17%的税率征税。

(4)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上面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金进行税款抵扣。凡是发票上未注明增值税税金的,以及所用发票不合规定的,不予税款抵扣。

但为了照顾我国消费者的习惯,商品零售环节的发票不单独注明税金,应开具普通发票。 (5) 对于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纳税人,可实行按销售收入金额及税法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简便办法。

2. 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 ④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⑤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征增值税的项目或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⑥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⑧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⑨因停业、破产、解散等原因,将余存货物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投资者。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如果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折合人民币计算。 零售环节的收入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 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交纳增值税税额。 取得进项税额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致上有以下八种: ①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②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③购进固定资产; 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⑥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 几项特殊的规定: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和销售额的确定: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视为销售货物;如果以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如果经税务机关确定为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劳务销售额的合计。 二是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3.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其中亦包括那些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6.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例如,由两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股东要求转让出资,如果乙股东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乙股东应当购买甲股东转让的出资。

但是,乙股东购买了甲股东的出资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变更为独资企业,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乙股东同意甲股东将其出资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乙股东又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35条第三款之规定,无形中剥夺了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或者由此产生的出资转让纠纷,应当在《公司法》实施细则中或司法解释中加以规范,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总结《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的各种情况,对其中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部分加以修改,使之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二、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

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万元,股东乙出资70万元,股东丙以专利权作价80万元出资。通过计算,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定数,故股东丙出资部分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批准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通过以上例子,告诫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股东,其出资比例是有一定限制的,超出的部分,必须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出资,否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三、关于股东法律责任问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这与无限公司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仅是公司的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不同的。

这也是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最根本的区别。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是用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这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缴纳其所认购的出资,而自己的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虽然公司清偿债务时可以用股东的出资来清偿,但这时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所有,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

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于公司的而不是对于公司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认缴出资,而对于公司债务,公司是以属于自己的全部资产为总担保的。

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股东在有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行为时,应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上行为的股东,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注册资金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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