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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教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2:18
本文关于身教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不知道您满意吗?祝事事如意,元宵节快乐!

3.中国法律:知法犯法的法规

没有专门的规定,散见于有关规范之中。如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如何正确的遵守法律法规

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如何站稳党和人民立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公私观、是非观、义利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维护党的团结,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不搞团团伙伙,不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遵循组织程序,不超越权限办事;服从组织决定,不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严守组织纪律,遵守领导干部外出报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不向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让他们擅权干政,不让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5.如何理解“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这句话

1、热爱祖国,投身改革。

关心政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为振兴中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贡献力量。 2、献身教育,甘为人梯。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做到敬业、乐业,以高度社会责任感,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高级专门涉外人才。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第二职业的关系,要以主要精力搞好校内教学和科研工作。

3、严格要求,教学相长。要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平等、民主、同志式的师生关系,摒弃陈旧的等级观念、。

对学生既要悉心爱护,严格要求,一视同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共同提高。不得接收学生的“礼品”、“红包”,不得给“人情分”、“关系分”。

4、循循善诱,教书育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既要传授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又要关心学生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引导他们既会做学问,又懂得如何做人,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

防止重智育、轻德育、只教书不育人的倾向。 5、勤奋学习,钻研业务。

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育。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严谨的优良学风,对业务精益求精,孜孜不倦吸收新知识。

掌握教学规律,认真备课,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注意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6、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对学生传授知识既重言教,更重身教。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讲文明,讲礼貌,举止庄重,服饰得体,以自己高尚的理想、情操、道德人格感染、熏陶学生。

要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严以待己,宽厚待人。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随便停课、调课、请人代课,不旷教。

7、团结协作,共同进步。教师之间要加强彼此了解和团结,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不在学生面前议论其他同志的缺点,贬低别人的威信。 8、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模范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

身教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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