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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内容

时间:2021-04-24 13:30
本文关于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内容,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文化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出版发行事业。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技术、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并且发展学前教育,鼓励自学成才,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反对资本主义的、公约、农民、爱人民,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扫除文盲、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共产主义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爱劳动、道德教育、文化。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国家提倡爱祖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发展中等教育,对工人。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业务的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爱科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语言文字规范化稳步推进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意义重大。

四年来,围绕贯彻实施该法律,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国家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我市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各级学校积极把普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纳入学校管理常规,采取措施消除使用方言和不规范汉字的落后现象。

近年来,随着普及普通话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实施,社会上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逐渐增加。2004年起,每年的6月和12月,将定期开展面向社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从而进一步促进普通话在全社会的普及。

在国家机关,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也是高效执行公务、确保政令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要求。

广播电视媒体也是推广普通话的重要阵地,多年来,我市广电部门积极实践这一精神,大力加强对普通话的普及。为了丰富节目形态,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更好地贴近生活、贴近百姓,在保持地方特色的同时,推出了一系列的普通话节目,有效地增强了市民的推普意识。

规范语言文字需要齐抓共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观念已然深入人心。 然而,推进语言文 字的规范化工作并非易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社会用字不规范,不仅有损城市的整体形象,而且对人们的思想,特别是对中小学生的认知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单位开展清理整顿城区社会用字工作;团市委也要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组织青年志愿者上街检查我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等规范汉字使用情况,再交由工商、城建等部门进行整顿,以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

国家语委强调,维护语言文字的纯洁、健康,不但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关系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大问题。当前,社会语言应用空前活跃,语言文字作为交际工具的作用日益突出,这种情形下,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力度尤为迫切。

国家语委有关负责人认为,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键在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时出台具体的相应法规或实施办法。同时加强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

由于涉及面广,这项工作不仅要依靠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其他部门也必须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以举办第八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在全社会逐步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风气。

4.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编辑本段]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编辑本段]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6.关于“规范语言文字”内容

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中文信息处理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中文信息处理的先决条件,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和交换的效益和水平。

师生员工只有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才能适应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 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语言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学校是精神文明的前沿阵地,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标兵的任务。

因此,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师生的语言素质和综合人文素质刻不容缓! 为了响应国家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号召,营造一个活泼文明的校园气氛,实施素质教育工程,学校向全校师生员工发出倡议 : 一、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教师的语言面貌、语言文字素质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教学效果。

教师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履行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首先要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 二、大学生应成为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的典范。

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本民族语言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升语言素质和综合人文素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大学生也要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树立 “ 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做文明人 ” 的形象,形成说普通话和用规范字的良好风气,使普通话和规范字成为校园语言,共同为创建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二十一世纪,每一天都是新的,每一天都面临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尤其在今天,我们面对的是具有新视野、新思想、新观念、新思维的群体。

在学习交流中、工作、人与人之间的来往接触中,都离不开讲普通话和运用规范字。因此,运用规范字,已成为教育教学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和每一个中国公民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作为承担着培养祖国接班人重任的学校,校园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推广普通话、运用规范字的重要场所。

教师也理所当然地成为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先行者。使用普通话也是提高师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使用规范字,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需要;是体现个人修养的重要标准;也是提高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使用规范字,也是对教师课堂教学最基本的要求;是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书写习惯的重要途径。

使用规范字,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教师不仅要通过教学,教会学生使用规范字,还应该通过传授知识培养学生从小养成书写规范字的良好习惯。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书写一手漂亮的规范字,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可以为学生书写规范字起到表率作用。美观规范的字体还能满足学生的欣赏欲望。

学生在耳濡目染中,在接受知识的过程中,也能自觉养成写规范字的良好习惯,因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为此,学校还要求教师,坚持粉笔、钢笔规范字的练习,进行板报、规范字的比赛,并进行评比、打分、相互学习。

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教师们书写规范字的水平大大提高,写规范字已在教学中习惯成自然。在学生的评语上、作业批语上,板报、专栏上教师们漂亮、规范的字体都受到了学生、家长和上级领导的好评和称赞。

教学中教师们规范字体的板书,也为同学们坚持写规范字作出了榜样。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是国家语言文字发展的必然,是中华厚重文化发展的呈现,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又一重任。

作为中华子孙,我们必须肩负起这一新的历史使命,让普通话的推广和规范字的使用为新时代、新经济的发展铸造新的辉煌!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又称国语、华语,指通行于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海外华人的共通语文,为现代汉语共通的交际口语与书面语。普通话基于现代北方汉语的语法和北京话语音,并作为官方、教学、媒体等标准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台湾地区的官方语言,是新加坡共和国四种官方语言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非官方语言)的法定地位。规范汉字包括简化字和其他不需简化的字。

推行规范汉字,使用规范汉字,就是要求我们在面向公众的书面语表达中不写错别字,不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自造字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不滥用繁体字。在学校,首先是教学用字要使用规范汉字,其次在公共设施用字(招牌、标志牌等)、公务用字(公文、印章等)、印刷物用字、张贴用字(通知、启事、海报、标语及其他宣传品)等一切面向公众的用字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学校是基础和重要的阵地。

高等学校的师生更是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重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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