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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法律法规大全

时间:2021-04-24 14:24
本文关于柬埔寨法律法规大全,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我朋友非法入境柬埔寨打工,要扣留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1、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2、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3、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4、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去柬埔寨那么简单,为什么会非法入境呀?

2.试总结东盟十国的法律制度

展开全部展开全部第十章 柬埔寨法律概论第一节 宪法 一、柬埔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公元1世纪,在现在柬埔寨的南部建立了曾是东南亚早期最强大的王国之一——扶南。

扶南后来国势逐渐衰落,于公元7世纪为其北方兴起的真腊所兼并。真腊王国存在9个多世纪,可分为早期真腊、吴哥王朝和晚期真腊3个时期。

其中从9世纪到15世纪初叶的吴哥王朝,为真腊历史上的极盛时期。 16世纪末叶,真腊改称柬埔寨。

从此至19世纪中叶,柬埔寨处于完全衰落时期,不是成为强邻暹罗就是成为强邻越南的属国。同时,越南从17世纪至18世纪中叶逐步侵占了柬埔寨的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形成了今日的越南南部。

1863年柬埔寨沦为法国保护国,并于1887年并入法属印度支那联邦。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年一1945年)期间被日本占领。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同年10月重遭法国控制。1953年11月9日,柬埔寨(当时名柬埔寨王国)获得独立。

次年7月在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上,柬埔寨独立得到与会大国一致承认。1970年3月18日,朗诺一施里玛达集团趁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出国之机发动政变,推翻了西哈努克亲王领导的王国政府。

西哈努克寓居北京,于同年成立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致力于打倒朗诺政权。1975年4月17日,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装力量解放了全国。

1976年1月颁布新宪法,改国名为民主柬埔寨,废除了君主立宪制。1978年12月25日越南出兵10多万侵入柬埔寨,于1979年1月7日占领首都金边。

1979年10月以宋双为主席的高棉人民民族解放阵线成立。1981年3月26日。

西哈努克亲王建立争取柬埔寨独立、中立、和平与合作民族团结阵线。1981年6月27日通过了民主柬埔寨宪法。

1981年12月6日,柬共中央宣布柬埔寨共产党解散。柬埔寨抗越爱国力量三方领导人西哈努克亲王、乔森潘和宋双,于1982年6月22日在吉隆坡签署了《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成立宣言》。

同年7月9日西哈努克发表声明,宣告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成立。 1990年9月,柬埔寨抵抗力量三方同金边方面的代表在雅加达会晤后宣布组成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

1991年7月,西哈努克被推举为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主席。10月23日,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在巴黎召开,签署了《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通称《巴黎协定》)。

11月,西哈努克亲王返回祖国,全国最高委员会在金边设立总部。1992年2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45号决议,决定建立联合国驻柬埔寨过渡时期临时权力机构,负责实施《巴黎协定》。

1993年5月23—28日,柬埔寨制宪会议选举在联合国驻柬埔寨过渡时期临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选举产生120名制宪会议代表。6月14日,制宪会议通过决议,恢复西哈努克亲王1970年3月18日政变前的名誉和国家元首的地位,把一切权力交给西哈努克亲王。

6月23日,奉辛比克党、人民党和佛教自由民主党等三派的武装力量宣布实现联合。6月30日,佛教自由民主党主席宋双当选为制宪会议主席。

9月21日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决定恢复君主立宪制。9月24日,西哈努克亲王签署新宪法,柬埔寨恢复成为君主立宪制的王国,制宪会议转为国民议会。

当晚,西哈努克亲王登基为国王,任命拉那烈为柬埔寨王国政府第一首相,洪森为第二首相。1999年3月4日,第二届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

从上面柬埔寨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柬埔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发展受到世界不同法律文化和渊源的影响,包括起源于亚洲的习惯规则、作为法国保护国期间法国大陆法系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受越南影响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20世纪90年代初期联合国过渡时期在柬埔寨恢复法制的影响等方面。可以说,柬埔寨的法律发展综合了上述各方面的因素,没有哪一种法律文化传统主导着柬埔寨法律的发展。

总体来说,柬埔寨目前的法制还并不是很健全,许多法律还正在建设的过程当中。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柬埔寨现行宪法是1993年9月24日颁布实施的,1999年3月8日又对其进行了重大的修订。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王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对内对外的象征,是虚位国家元首。 (二)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其职权包括: (1)批准国家财政预算、计划、贷款、金融合同及创设、修改和取消税赋;(2)批准政府开支;(3)批准大赦法;(4)批准或取消条约或国际公约;(5)批准宣布战争的法律;(6)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前述决定除第(6)项需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外,其余以绝对多数通过。 国民议会由至少120名议员组成,议员通过自由、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方式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议员须是年满25周岁以上、出生在柬埔寨的公民。 国民议会的任期为5年。

国民议会在其任期届满前不能被解散,除非政府在12个月内两次被罢免。在这种情况下,经总理提议和国民议会议长同意,国王必须解散议会。

新一届国民议会的选举最迟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在此期间,政府只能处理国家的日常事务。

遇有战争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举行选举时,应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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