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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5:54
本文关于车贷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贷款的法律知识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

2.贷款的法律知识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

3.汽车信贷的国家政策与法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

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

4.有关贷款的法律常识

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个人贷款资金一般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是个别情况除外:如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等。

同时应注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后的管理情况

贷款后,贷款人要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担保情况进行跟中监察和监控。

同时经贷款人同意,可根据情况展期:例如一年内的个人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5.有关贷款的法律常识

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个人贷款资金一般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是个别情况除外:如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等。同时应注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后的管理情况贷款后,贷款人要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担保情况进行跟中监察和监控。同时经贷款人同意,可根据情况展期:例如一年内的个人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6.贷款法律制度的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

(2)信用评估。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评估项目,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贷款调查及审批。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经过上述的调查之后,贷款人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贷款申请。 (1)借款合同。贷款人所有贷出的款项均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还应当详细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担保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公章(私章),并由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得省略登记程序。

(3)贷款运营。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及按批发放贷款。无论因何原因,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贷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4)贷后检查及收回贷款。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期限届满时,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1)《贷款通则》第34条指出,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贷款质量等级。按照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分类等级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信贷资产分类的规定,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后三级次级、可疑和损失资产为不良资产。

(3)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度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报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

(4)不良贷款的考核。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规定的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对所属的分支机构下达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具体指标,以督促各部门防范贷款风险。

(5)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有关金融法规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不得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1)贷款债权不因借款人单方面行为消灭。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机会和方法逃避贷款债务,不得借承包、租赁等方法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2)债权重组。当借款人尚未偿还贷款前,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有关借款人的债务重组活动,参加借款人的清算或债权人会议,中心围绕如何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落实有关偿还债务的具体事项并达成书面协议。

7.什么是按揭贷款

按揭贷款购房是当下多数人采用的购房付款方式,而对于什么是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许多人并不清楚。

下面,小编为您做个简单的介绍。按揭贷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按揭贷款是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一个种类。

按揭是香港俚语,由英语mortgage(意为抵押)一词的音译而来。它和其他形式的不动产抵押担保贷款的区别是按揭贷款是由发展商方面申请,请求金融机构在资金上予以协助,把贷款借给发展商的客户,由买房客户用自己所购的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保证担保,以保证自己履行债务,同时发展商也用自己的信誉向金融机构作担保,自己为买房的客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即当买房客户不能按期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时,发展商代买房客户偿还借款。在按揭贷款活动中,金融机构、发展商和买房客户之间构成了一个三角法律关系。

买房人既是发展商的客户,与发展商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与发展商是买卖关系。同时买房人也是金融机构的客户,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借贷合同,是借贷关系。

发展商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确定了担保法律关系。 在按揭贷款活动中,首先是发展商向金融机构申请由金融机构帮助向其客户提供贷款以促进其房产销售。

经过考察,金融机构同意向发展商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金融机构与发展商签订按揭合作协议书,金融机构向发展商发出按揭贷款承诺书。 金融机构向购房的客户提供贷款的前提是,购房人必须已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已付足了规定比例的房价款。

只有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才开始对按揭申请人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金融机构与按揭申请人签定按揭贷款合同亦即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

同时与发展商签定保证合同,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与按揭申请人和发展商在同一合同上签字,但也有分开签署的。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签完后,抵押各方同时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通常按揭申请人提供的抵押都是在建中的物业,也即期房,尚没有产权证,通行的作法是期房抵押登记后,预售契约由金融机构占管。这时的抵押登记仅是预售契约的抵押登记,也即期待房产权益的抵押登记。

所以等房屋全部竣工后,发展商先办理完大产权证,然后将大产权证分割成若干个小产权证,再办理抵押登记,这时的抵押登记才是真正的产权抵押登记。所以,金融机构不见得拿到了预售契约就万事大吉了。

重要的不是替借款人保管合同,而是及时办理完抵押物的产权抵押登记。相关阅读:东莞按揭房可进行二次贷款吗? 按揭房贷款流程工商银行贷款按揭如何用房产抵押贷款计算器算买房需要贷款 银行方面按揭审批要多久天津买房要办哪些手续 按揭贷款担保人有要求吗第二套房按揭诀窍 第二套房按揭有何妙招。

8.贷款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相关法律如下: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

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

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9.我国汽车相关法律有什么法律哦~~

共计27个: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汽车贸易政策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车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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