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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6:12
本文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证券从业考试参考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三、四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发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证券从业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3.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的重点是什么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推介、定价、配售、承销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则规定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4.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哪些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

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 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 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 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 上市: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 持续信息公开:内容、原则、方式、监管 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 交易的禁止行为 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 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 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 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 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 协议收购的程序 收购活动的监管 收购中的国有股 从业人员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5.改革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若过了《法律法规》但没过《基础》,是否

1、不需要两科重考,只需补考《基础》。

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选择: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自2015年7月起,证券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将由原来五科调整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个科目。

3、证书管理

1)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2) 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

3) 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4)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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