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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7:06
本文关于开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开锁不备案违法吗

由于全国对开锁不备案处罚的规定不一,现以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为例。

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变更),不执行受理开锁登记、查验规定,私自雇用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锁具开启,不报告可疑情况,从事违法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在登记备案审查及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开锁企业违法经营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开锁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区、县公安局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审验退回,复印件及其它材料留存二份)。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简历、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含电子版);

(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含电子版)、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锁具修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

(五)《开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表》。

开锁企业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其从业人员应到公安机关进行指纹、掌纹采集。

参考资料:济南政府网-关于印发《济南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2.开锁公司需要什么证件才会开锁

开锁公司需要开锁人提供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证件才会开锁。

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扩展资料: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西安市开锁行业管理规定

转摘:关于《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机构: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 2015-04-24 索 引 号: 000000000/2015-01523790 关 键 字: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三)传真请发至:86788348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服务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范围】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七)机动车维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八)印刷业;(九)开锁业;(十)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和开发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工商、商务、交通、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质监、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技术推广】 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效能。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 旅馆业、典当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引导、督促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控责任。第七条【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特种行业、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八条【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对在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从业管理第九条【治安安全条件】 从事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按照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条【视频监控要求】 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经营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禁止设点收购废旧金属区域】矿区、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禁止设点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从业人员限制】 开锁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其他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场所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特种行业许可】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办理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五)。

开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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