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舆论公关 > 正文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时间:2021-04-24 19:30
本文关于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

今天,我怀着振动的心情早早的待到在笔记本前等待着《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的著手。阅兵是中国向世界表明我们坚持维护二战后国际秩序的窗口。

我不知道今天让我期待了多久,因为对阅兵有极大的兴趣,建国60周年的阅兵式我也记不清看了多少遍,这次终于有机会在屏幕前近距离连续一番了。

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也是中国人民抗战战争胜利70周年。中国人民抗战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中国战场爆发时间最早、历时最长。中国人民抗战战争坚定了盟国与法西斯作战的信托,发动了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中国人民也为此付出了非常大的民族牺牲。

看见阅兵式上的官兵们雄赳赳气昂昂、英姿飒爽的样子使人们倍感精神振奋、非常自豪,有这样的军队、有这样的官兵作为一名中国人我非常骄傲。我们希望通过举办纪念活动,号召每一个善良的人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避免历史悲剧重演,与热爱和平的国家共同捍卫二战胜利果实,开启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回头看70年前,以前的中国是怎样一种社会情况,内忧外患,贫困落后,现在可谓是截然不同了。现代化的城市,信息化的设备,巨舰横行海洋,坦克碾压陆地,战机翱翔长空,核武器威慑世界。现在的国家发展日新月异,这便是社会建设者立下的赫赫战功。二十一世纪,观察了祖国的飞速进步与发展,但我们不能够停留在别人的成果中,我们应建立起远大的理想与目标,向着我们远大的理想去努力,去建立起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这就是我们年轻人应该做的。

自强不息,激流勇进,永不服输,是我们中华人民的传统精神。历史启示了我们将来的路不可能一马平川,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凡是这条路我们会走下去,因为正是这些迎刃而解,坚持不懈,顽强拼搏,刻苦钻研才成就了我们祖国的今天,成就了我们祖国的繁荣富强。

如今,中国繁荣昌盛,蒸蒸日上。作为中华民族子女的我们,更应该努力学习,把我们的祖国发扬光大。更应当为祖国作出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让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共同奋斗吧,为我们的祖国有我们而骄傲!

观察后真可谓感慨万千。我信赖在看完《胜利日大阅兵》后每个人都会有所改变,让我们丢掉昨天的不快与气馁,共同走向新的明天!祝祖国繁荣昌盛,更加繁荣富强,早日实现祖国的伟大复兴!中国——万岁,中国——加油!

2.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

时间:2005-03-15 08:04:57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4011 50年代,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是“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

这个方针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对于普通话的推广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一次在根本大法中明确了普通话的通用语言地位。随后,推广和使用普通话陆续写进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多种法律、法规。

这样,推广普通话不再是一般的“提倡”“号召”的事情,而是应当大力推行的执法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推广普通话成为日益紧迫的任务,对扩大普通话的普及范围和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教育的逐步普及和教育手段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的迅速普及,以及范围越来越广的人员流动,掌握普通话的人越来越多,在全民范围内普及普通话和提高普通话应用水平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 1986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并指出形势变化了,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有新的进展,工作重点要放。

时间:2005-03-15 08:04:57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4011 50年代,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是“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这个方针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对于普通话的推广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一次在根本大法中明确了普通话的通用语言地位。

随后,推广和使用普通话陆续写进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多种法律、法规。这样,推广普通话不再是一般的“提倡”“号召”的事情,而是应当大力推行的执法行为。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推广普通话成为日益紧迫的任务,对扩大普通话的普及范围和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教育的逐步普及和教育手段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的迅速普及,以及范围越来越广的人员流动,掌握普通话的人越来越多,在全民范围内普及普通话和提高普通话应用水平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

1986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并指出形势变化了,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有新的进展,工作重点要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加积极一些,1992年国家语委把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1997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要求继续贯彻这个方针,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并且提出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八年来推广普通话的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3.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时间:2005-03-15 08:04:57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4011 50年代,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是“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

这个方针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对于普通话的推广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一次在根本大法中明确了普通话的通用语言地位。随后,推广和使用普通话陆续写进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多种法律、法规。

这样,推广普通话不再是一般的“提倡”“号召”的事情,而是应当大力推行的执法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推广普通话成为日益紧迫的任务,对扩大普通话的普及范围和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教育的逐步普及和教育手段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的迅速普及,以及范围越来越广的人员流动,掌握普通话的人越来越多,在全民范围内普及普通话和提高普通话应用水平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 1986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并指出形势变化了,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有新的进展,工作重点要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加积极一些,1992年国家语委把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1997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要求继续贯彻这个方针,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并且提出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八年来推广普通话的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4.推行说普通话有哪些法律和法规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 班级 )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泽熙投资的操作手法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