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2016年摩托车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摩托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2016年
2016年摩托车无证驾驶会被扣留机动车、拘留十五天以下并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摩托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2016年
2016年摩托车无证驾驶会被扣留机动车、拘留十五天以下并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摩托车交通法规知识
驾驶摩托车的主要违法行为:1 无牌驾驶 由于无牌摩托车未经车管部门安全检测,其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极不可靠,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加之存在侥幸心理,驾驶无牌摩托车时心理上常关注着逃避检查,自然注意力相对分散,因此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同时驾驶员心存侥幸,恣意妄为,成为交通事故逃逸案的重点。
同时无牌摩托车没有保险,很多上路行驶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心存侥幸,采取逃逸方式躲避法律的制裁,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置伤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甚至致使伤者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三、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大量存在使得走私、盗抢、拼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了生存空间,而且飞车抢夺、抢劫案件的作案人驾驶的多是无牌无证摩托车,易使社会治安恶化,影响安定团结,破坏经济建设软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2 无证驾驶 由于驾驶者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无所知,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在道路上行驶是横冲直撞,乱停乱放,随意调头,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3 未按期审验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加快了车辆的更新速度,从而也带来了旧车交易市场的繁荣,同时也滋生了不少拆车场点和报废车回收市场,由于缺少监管,经营不规范,运作手段简单,不少人为图出行方便,以低廉的价格买回这些旧车,也不办理任何手续,继续使用。
而在学校不少老生离校,日常使用的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大多会折价卖给师弟师妹,但这些车辆有多少按期参加年度检验?由于不参加年度检验,车辆的安全性能很难保证,而且大多缺乏良好维护,安全技术性能下降,使之存在极其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 未按规定佩带头盔 嫌麻烦是不戴头盔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夏季,天气炎热,戴上头盔后脑袋汗水淋漓,比较麻烦。
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在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摩托车驾、乘人员为了一时舒服便弃安全于不顾的所谓“合理性”了。从人群分析,在驾乘摩托车的人群中,不戴头盔者呈以下情形:一是男性居多,女性为少。
二是青年居多,中老年为少。这大概与生理有关。
男性雄壮,不求细节;青年叛逆,敢于试法;中年持重、女性细腻。从地域分析,不戴头盔者农村地区较多,城区较少。
从时间分析,春夏季较多,秋冬季较少。夜间较多,白天较少。
秋冬季节天气相对寒冷,头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御寒效果,所以人们不自然地就会自动戴上。而春夏季气候温暖,尤其是夏季,天气炎热,头盔戴到头上很多人会感到不适,遂将安全抛到脑后。
夜间同白天相比,道路环境变化较大。一方面路面车辆较少,相对安全;另一方面路面执勤警力下降,科技监控设施不能做到每一路段面面俱到,这给不戴头盔提供了空间。
可是摩托车稳定性能相对较差,安全性能较低,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一旦发生撞车,摩托车的乘坐人和驾驶人常常会被抛出。摩托车遭撞击后人的头部受伤有两种情况:一是前额被碰受伤,间接伤害后脑;二是后脑勺着地,直接伤及脑部。
但如果驾驶人员、乘坐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佩戴安全头盔,许多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法律的规定是有科学性的。在人体的各部分构造中,人的头部是最为脆弱的。
5 超速行车 俗话说:“十次肇事九次快”,超速行驶危害极大。超速行车,势必使车辆经常处于加速跟车和加速超车状态。
加速跟车的车距是很近的,而其车速却又是很快,车距过近,后一驾驶人的视线必然受到影响,因而对前方的情况观察不清,判断不准,盲目性很大,另一方面,加速跟车,对应变所需的反映时间和刹车距离都难得到保证,这样就极易发生追尾事故。加速超车则比加速跟车更危险,因为频繁的超车必然使车辆过多地占据中线或逆向,因而发生碰车、撞车的危险性增多,而且一旦肇事,其事故程度往往比较严重。
超速行驶还使车辆安全性能降低,如制动性能,车速一快,制动距离必然大大延长,制动距离增长了,不要说突然情况,就是一般情况也很难安全处理。车速快时,摩托车前轮有时突然开始左右抖动,方向很难把握,稍一大意,车子就会碰撞障碍物,或掉到沟里去。
转弯时还会因车速快而产生很大的离心力,造成翻车。车速一快,必然使车子发生剧烈的颠簸或造成过多的紧急制动,使轮胎等机件损失,并且还可能由此而发生机件失灵事故。
《中华。
4.2017年国务院批准摩托车上高速在交通法第几条
交通法中没有规定禁止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但是由于最低时速的限定,所以排气量50cc以下的摩托车被“拒之路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根据此条规定的速度限制,摩托车只能在高速路最外侧车道行驶)。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扩展资料
多数省、自治区、市的地方性法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于是便引发了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冲突现象。具体表现分为如下四种形式:
1、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80条第12款指出:“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处200元罚款。”《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13款指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2、委婉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是由1997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的,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通篇回避了“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这个敏感话题,甚至连“摩托车”三字都没有。据此理解,摩托车在天津市范围内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
3、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35条指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全挂车、教练车、实习车、轮式专用机械(高速公路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4、部分省市回避摩托车上高速问题
比如有福建省、陕西省、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等,在这些省、市、自治区中,没有制定地方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高速公路法律)的实施办法,因而可以理解为直接套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求关于摩托车的法律法规
机动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2002年1月6日,通过《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暂行规定》,将摩托车报废年限缩短为10年和8年。
车牌不存在到期的问题只是随着车辆的报废而注销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公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为完善车辆报废标准,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近日以第33号联合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充分考虑了摩托车生产制造水平、产品质量和用户维护水平以及使用频率和强度不同,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摩托车的报废标准为: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之一达到一定规定标准的即应当报废。具体是: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为8 万公里。
考虑到摩托车使用的地域性以及各地对摩托车管理的限制,对报废使用年限只作出了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期限8-1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期限7-9年的范围规定,具体年限由各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外,对达到报废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规定检验合格的,使用年限最多可延长3年。
目前,我国摩托车的保有量已达4500多万辆,占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一半以上。制定和建立《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我国摩托车工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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