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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创新业务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21:18
本文关于期货公司创新业务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关于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2.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

在《期货法》出台之 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 主管机关一一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2007年2月27日国务院发 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 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 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 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 用。

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03] 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 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再有,从自律规范的 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 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

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4.期货市场有哪些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999年制定出台《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也相应地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为后来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暂行条例》作了重要修改:①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②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③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经纪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④强化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实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实施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⑤强化证监会期货监管职能,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⑥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⑦规定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

5.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2年7月31日《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六)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范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第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

6.期货公司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对未经允许持有5%股权的处以3万以下罚款。

2.对未办理交易开户手续的进行交易的或者把客户资金账号交易编码交给他人的给予3万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结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3万以下罚款。

对直接的负责人处以3万以下罚款。 4.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3倍罚款未满10万的是10-30万。

未按照规定缴存担保金结算准备金对股东减低风险管理要求合资联营合作设立营业部或者承包出租给他人。占用客户保证金不配合阻碍证监会调查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未满10万的是10-50万。

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7.期货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总结有哪些

1、《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10日内(和会议有关),3日内(限制结算会员业务范围)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内(一般情况),5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及事故) 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10个工作日内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内(一般情况),3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措施或代为履行职责),10个工作日前(撤换首席风险官) 5、《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5个工作日内(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终止委托协议),2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 6、《期货公司金融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3个工作日内 7、《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试行办法》( 5个工作日内(一般情况),2个工作日(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解除限制措施) 8、《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0个工作日内 期货公司申请各种业务资格的条件 金融经纪业务资格: 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高管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结算业务资格: 已取得金融经纪业务资格,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经历,高管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公司3年内未出现严重风险事件(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会计年度以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前3个会计年度至少1年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

金融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前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3亿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前3个会计年度至少2年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首席风险官,独董,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人员————要通过资质考试认可 首席风险官,法定代表人,经理层,营业部,财务负责人————要具有期货丛业资格 年度报告签名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月度报告签名确认——————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需要先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金融经纪业务资格: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高管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结算业务资格:已取得金融经纪业务资格,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公司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风险事件、期货结算风险事件,(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 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需要先通过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限期在6个月之内)后再附加条件为: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注 。

8.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期货公司创新业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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