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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22:12
本文关于福建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福建教育法条例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终身教育,鼓励终身学习,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之外有组织的终身教育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整合各种教育文化资源,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由承担终身教育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能为协调、指导、推动和评估终身教育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终身教育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情况及财力,安排相应的终身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终身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每年9月28日为终身教育活动日。终身教育活动日开展终身教育的宣传、表彰等活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应当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开展有益于终身教育的活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终身教育提供便利。 第九条 鼓励公民参加各类终身教育和学习活动。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志愿为终身教育服务。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为终身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权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职工参加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支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现代管理培训。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减免培训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上述人员参加培训,掌握就业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等,开展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教育培训活动,为农民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社区应当逐步完善社区教育设施,根据各自条件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教育活动,活跃社区文化,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工作,为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等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必要条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老年教育工作,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和社区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习活动,并形成制度。 第十八条 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性场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向公民优惠提供学习场所或者设施。在终身教育活动日,政府设立的上述场所和设施应当免费向公民开放。 第十九条 实施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落实招生的各项承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信息,不得违规收取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实施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成绩合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结业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所发放的证书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公共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需要提交的各类证书予以查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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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拓展资料:1949年至今,法律法规的数量总数约为50万条(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规)中央法规约113394条司法解释约4100条地方法规规章约309942条中外条约约4613条外国与国际法律约789条台湾法律法规约7028条澳门法律法规约10794条香港法律法规约2475条注:以上数据参考“中国法律门户网法律法规库”可能与实际数量略有偏差参考资料:背板带宽-法律法规。

3.福建省交通处罚条例

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稽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稽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路稽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四、其他可以依法自由裁量的情况。

第四条 行使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省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全省公路稽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所辖公路稽征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规定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办法》执行。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第七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一)欠缴公路规费2个月以内非路检查获的或欠缴公路规费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二)牵引车申报与实际拖挂不符,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三)不如实申报车辆相关信息造成计征吨位不足,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四)变更使用性质、使用范围,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五)调驻、外挂车辆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缴费的;(六)经申报停驶仍上路行使的车辆,但用于抢险、救灾、急救等事项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第九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二)在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三)主动向公路稽征部门交代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第十一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的;(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六)不配合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七)不听从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八)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九)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公路稽征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二)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的;(三)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四)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五)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第三章 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照《裁量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调查人员认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一)福建省公路稽征局集体研究小组由局分管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处、体改法规处、养路费征收管理处的负责人组成。

各稽征处(稽征所)集体研究小组由处(所)领导、纪委(纪检人员)、稽查科(股)、征费科(股)的负责人组成。(二)稽征处(稽征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

4.福建省泉州市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法律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福建计划生育条例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你看看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上述条例(关于更多的条例,请参阅《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在这里,收养孤儿,不受没有子女的限制(第八条里面有说)。

所以,你原来要是已经有了子女,再收养一个,并不违反计划生育条例。

而且,登了弃婴声明,在法定的期限内,他的生父母还找不到话,就是孤儿。

你也经过了民政局的同意,在一段时间后,查找不到生父母,可以给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6.福建省交通处罚条例

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稽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稽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路稽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四、其他可以依法自由裁量的情况。

第四条 行使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省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全省公路稽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所辖公路稽征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规定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办法》执行。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第七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一)欠缴公路规费2个月以内非路检查获的或欠缴公路规费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二)牵引车申报与实际拖挂不符,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三)不如实申报车辆相关信息造成计征吨位不足,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四)变更使用性质、使用范围,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申报变更的;(五)调驻、外挂车辆欠缴公路规费,主动到公路稽征部门缴费的;(六)经申报停驶仍上路行使的车辆,但用于抢险、救灾、急救等事项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第九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二)在公路稽征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三)主动向公路稽征部门交代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第十一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的;(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六)不配合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七)不听从公路稽征行政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八)扰乱公路稽征行政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九)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实施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公路稽征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二)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的;(三)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四)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五)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第三章 集体研究第十三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照《裁量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调查人员认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公路稽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一)福建省公路稽征局集体研究小组由局分管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处、体改法规处、养路费征收管理处的负责人组成。

各稽征处(稽征所)集体研究小组由处(所)领导、纪委(纪检人员)、稽查科(股)、征费科(股)的负责人组成。(二)稽征处(稽征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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