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美国法律法规大全,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美国有多少法律
1 美国法制史? 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 美国中立法(Neutrality Acts)?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2 宪法3 民法4 契约法5 侵权法6 财产法7 继承法8 婚姻法9 商法10 公司法11 刑法12 诉讼法13 司法管辖14 残疾人法15 国防教育法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后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后,再经总统签署。
立法过程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后十天内不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否决后由国会於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 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颁布」(promulgation)实行。
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后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
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成为法律的国会法案会列在《美国联邦法律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
和民间私人出版的《美国法典》相较,几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
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2.你知道的美国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有哪些
美国的保密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分为三个层次的。
美国的保秘2113法律法规的主要部分构成:一、宪法层次。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公开,但同时规定了公开的豁免条款,从而授予美国行政管理部门保密事5261权。
二、法律层次。与中国的保密管理法律体系不同的是,美国至今没有颁布专门的保密法4102。
美国的保密法律体系是由多部法律组成的。三、法规层次。
美国1653保密管理的具体政策来自于历届总统发布的《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九十年代以内来,美国《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的架构基本稳定,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1、原始定密。
容 2、派生定密。 3、解密和降密。
4、保护措施。 5、实施和审查。
6、一般性条款。
3.请简述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体系:
1.美国成文法基本上是州一级的法律。
2.除了民事诉讼课程是联邦法,美国法学院第一年的课程几乎都是州法律。
3.陪审抄团制度是美国法律的一个特征,它是美国法不仅区别于袭大陆法系甚至区别于英国普通法。
4.两套平行的系统:州法院适用州法律,联邦法院适用联邦法律。州法院有权力适用州法律,包括州宪法。所有联bai邦法院都适用州法律。
5.只有当案件上升到联邦问题的程度,或考虑到某案涉及公民的异籍身份问题,联邦法院才介入。
6.美国法官走的是全方位路线,大du陆法系法官走的是专业化路线。
7.美国的司法审判中,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不需要对争议事实进行认证和裁决。
8.美国法律系统的权力是分散的,它的运行依靠的是各个平等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
9.上诉案件原则上都是法律审,很zhi少涉及事实审 。
10.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 。
11.案件记录是美国法学院的授课内容之一。
12.实用主义哲学影dao响深远,现实精神和经验分析是美国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4.美国法律是什么法律
世界五大法系为: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其中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而英美法系就不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异。
第六,法律术语的不同。两大法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扩展资料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世界五大法系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大陆法系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英美法系
5.美国法律制度是什么
1)美国法律的发展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大约经过了四个时期: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现代美国法。
2)美国法律的性质
它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拥有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等共同的特点,同时也拥有自身的特点。
3)美国法律的特点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4)我个人理解的美国法律的优点
首先是强调程序正义,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不至于被滥用;
其次是判例制度和成文法结合,具有广泛适用性,不容易被钻了条文的漏洞,也不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其三是强调人文关怀和教育性,让普通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有真正被视作“人”而不是被圈养的畜牲。人道主义源于本来是残酷为本质的“专政”工具法律,确实让人有点敬仰;
其四是公民陪审团制度,保证了法律不会成为某个统治阶层的专有工具,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正义的可能性。
纯属就事论事,并不意味着本人对现行制度的不满,谢谢!
6.美国的法律几种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很多种,如普通法和特别法、根本法和一般法。
我再补充一些: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反分裂法、合同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警察法、等等。 大部分和国内一样吧,咱有的别人肯定规定了,去了多注意就可以,法律常识也需要慢慢积累啊》
如果与在美读书的中国人,在美国结婚,婚姻关系受美国法律承认吗?
除了我国外,还有哪些国家的刑法里有死刑?美国的法律有吗?
留学美国法律硕士
美国法律会如何处理类似171次恶意取款之类的案件
美国读法律硕士需要什么条件?
看看,一起理点头绪出来啊
7.谁能跟我详细的介绍下美国的法律
美国普通法 法律渊源 美国法律有四种来源,它们分别是宪法法、行政法、成文法与普通法(包括案例法)。
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是美国宪法。所有其他法律都归宪法管理并低于宪法。
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譬如国会通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该法违宪。
特别地,一部法律并不会被判违宪而“自动”消失;它必须由一部后继法进行删除。很多联邦和州的法律在被判定违宪之后仍然留在法典中。
但是按照“遵循先例原则”,一般下级法院不会引用违宪的法律,如果使用也会被最高法院撤销判决。 美国与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都继承了英国法律的普通法传统。
比如,美国法院承袭了“遵循先例”原则。一小部分在独立战争时实行的重要的英国成文法被几乎一字不差地被美国各州分别照搬。
很多法律人士都会承认的是欺诈法和伊丽莎白第13号成文法这两个例子。这些英国法律的现代美国版本仍然时常被现时的法律文书所引用。
虽然不同的英联邦国家法庭经常受到彼此的判决影响,美国法庭却很少追随独立之后的英联邦判例,除非没有相应的美国判例、案情和法律条文几乎相同,或者理由十分具有说服力。即使在独立之后,早期的美国案例仍然经常引用当时的英国案例,但这种引用在19世纪中逐渐消失,因为美国法院建立了自己的原则来解决美国人的法律问题。
[1]今天,美国的绝大多数司法引用来源于国内案例。有时,法庭和案例书编辑会例外地引用英国的杰出法学家,比如威廉·布莱克斯通或邓宁勋爵的观点,表达有关问题的第一印象。
某些原意主义和严格文本主义的追随者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安通宁·斯加利亚(Antonin Scalia)法官坚称美国法庭应该“永不”引用独立之后在美国之外的司法系统的案例,无论理由是否具有说服力,仅仅只有解释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例外。这种态度从原意主义的原则来说不足为奇,因为它不仅断定宪法是美国司法权的最高来源,而且认为对宪法的唯一正确的分析应包括理解起草人的“原始意图”。
因此,讨论在宪法之后的英国法律是无关的,因为它与宪法起草者的意图没有联系。其他人如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法官与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法官对此持不同意见,并时常引用他们认为有益的、具说服力的、实用的或有帮助的外国法律。
但是外国法律从来未被作为有约束力的判例引用,而仅仅作为广泛的英美文化价值观的一个反映。[2] 刑法 在刑法方面,所有的州对关于“恶性犯罪”(higher crimes)(或重罪(felonies)),比如谋杀和强奸,都有相似的法律,虽然在刑罚方面千差万别。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仅由州政府处罚的危险(而不是伤害性的)举动,各州之间差别巨大。比如,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在1990年以前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应对毒品犯罪的州法律仍然各式各样,某些州将拥有少量毒品视为轻罪(misdemeanor)或医疗行为,而另一些州将其归类为重罪。 [编辑] 侵权法 美国的侵权法在各州之间相差很大。
比如说,某些司法系统不追究在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情况下的过失精神损害,但是大多数州并不如此。对任何特定的侵权行为,各州之间对行为动机、侵权类型、补救余地、诉讼时效与被告辩护时所需的证言规定各不相同。
对于几乎每一种侵权法,大多数州实际遵循“多数议决制”,仅有一州或数州实行“少数否决制”。 [编辑] “统一”法律的尝试 各种团体组织都在努力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法律,但是只有部分是成功的。
其中两个扮演主要角色的组织是美国法律协会(ALI)和全国统一国家法委员会(NCCUSL)。最成功的与最有影响力的统一法是《统一商法典》(一个ALI-NCCUSL联合项目)与模范刑法典(ALI)。
除模范法典之外,美国法律协会也编写了《法律重述》,被律师和法官所广泛引用,以简化对普通法现状的概括工作。他们可以简单地引述一项普通法原则的重述,来代替列出一份冗长乏味的旧案例引用列表(以便援引在这些案例中早已确立的法律原则)。
[编辑] 地方法 各州将立法权授予数千个政府部门、区、县、城市与特区。而所有的州宪法、成文法与行政法规在司法意义上也与相应的联邦法律大同小异。
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取决于当前的地点和行为,普通美国公民会受到联邦、州与地方数十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的法规管制。 [编辑] 稀奇古怪的例外 如上所述,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大部分源自拿破仑法典,它自从法属北美殖民地时期就对法国法律传统忠贞不渝。
波多黎各也是美国的一个大陆法地区。但是显然,因为普通法的影响与不得抵触至高之联邦宪法,两个司法体系中的刑法已被修改。
加利福尼亚是一个从借鉴了很多大陆法特色的普通法地区。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典化之外,它还有一个婚姻行为人的共同财产制度。
另外,加利福尼亚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被作为债务法的一部分,显示此处受到大陆法的影响(虽然法典中的条文显然来自普通法)。 很多西部的州,包括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新墨西哥和怀俄明都使用一套源自西班牙大陆法体系的,被称为优先占有原则的水利权分配原则。
应注意每个州都修改了这一原则以适。
8.美国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条款有哪些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宪法 宪法的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
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劾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
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
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
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
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
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
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
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
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
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
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
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
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
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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