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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12:00
本文关于生育保险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条例-一、津贴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二、其它 ??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三、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2.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这是社会保险法中有关条款。供参考: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生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生育保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来立法的,具有国家政策支持。而各地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完善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职工提供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为了更透彻的了解生育保险,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政策法规是无法忽略的。

折叠法律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各地要按照国家政策办事,不能自定门槛。

4.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有哪些

生育保险法律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职工生育保险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 /baoxian/shengyu/。

5.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条例-一、津贴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二、其它 ?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三、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6.生育保险费的法律规定

生育保险费的法律规定:生育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现行我国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具体规定如下:1、我国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2、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本人无需缴纳。3、享受生育保险必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连续缴费半年至1年以上。4、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产假。5、不论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不论是已生育还是未生育均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7.生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曾经修订)第十六 条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规定,包括生育或流产的产假、工资、生 育医疗费等。

(2)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七十条明确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3) 1994年12月,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原劳动部在总结各 地生育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 法》(劳部发〔1994〕504号),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 施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4) 2011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在第六章专门对生育保险 的覆盖范围、筹资和待遇项目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5) 2012年11月20日,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共6章26条。

8.我国生育保险曾经颁布了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国家就生育保险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①政务院1953年1月2日修改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其中规定生育假为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②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对生育待遇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③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育假作了规定。

④1982年3月27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生育时的待遇规定》,其中对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领取疾病救济等待遇作了具体的规定。

⑤1986年5月30日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对女职工孕期、产后、哺乳期保健作了规定。

⑥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生育待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废止了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生育待遇规定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

⑦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⑧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发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和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

⑨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对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作了详细的规定。

生育保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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