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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黄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12:36
本文关于关于涉黄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法律上涉黄是指什么

涉黄无非三种形式,一是文字的(包括电子文字信息),二是影像的,三是声音的。

根据《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 ,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 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 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 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 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扩展资料《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不属于涉黄的范围: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 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 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 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涉黄鉴定部门: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

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 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 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参考资料:人民网-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2.中国对于涉黄人员的处罚是什么

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拘留,罚款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出版传播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刑诉法中涉黄犯罪的处罚

涉嫌的犯罪有很多,刑法中关于涉黄的犯罪有以下几种: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包庇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有什么关于隐私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第五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5.对于涉黄涉毒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的哪几条进行判刑

一.涉黄: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及(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二.涉毒: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及(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6.涉黄人员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扩展资料:案例:三亚捣毁一涉黄窝点酒店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近日,三亚警方捣毁一涉黄窝点,当场抓获4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并于3月17日下午依法对涉案酒店正式下达了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今年2月22日晚20时许,三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三亚鹿港海景酒店301、302房内,当场抓获4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并已依法对该4人处行政拘留并罚款。

在后续调查中,警方发现该酒店不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还将19间客房作为出租房,长期对外出租且并未及时将入住人员录入相关系统内,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员及其行踪的信息管理,存在严重的治安和反恐隐患。同时,该酒店未建立来访会客制度,未配备完备的视频监控系统,酒店内部安保力量、安保制度建。

关于涉黄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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