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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6 10:30
本文关于涉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6日讯:

1.法律上涉黄是指什么

涉黄无非三种形式,一是文字的(包括电子文字信息),二是影像的,三是声音的。

根据《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 ,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 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 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 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 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扩展资料《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不属于涉黄的范围: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 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 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 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涉黄鉴定部门: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

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 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 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参考资料:人民网-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2.中国对于涉黄人员的处罚是什么

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拘留,罚款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出版传播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关于网络涉黄,具体怎么定刑,可以判多久

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扩展资料

案例一:直播组织淫秽表演案

2017年10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王某某、李某某等25名被告人十个月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到一万元不等罚金。2016年8月,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夜夜直播”平台内有淫秽色情表演。

经查,王某某通过网络在各直播平台寻找女主播进行淫秽表演,李某某等人在网上招募门票代理,通过社交渠道大量发布淫秽表演广告照片招揽观众,观众通过网上付费进入QQ群观看淫秽表演。该团伙组织淫秽表演数百场,观看6.5万人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2017年1月,公安机关赴上海、浙江、山东等16个省(市)25个地市,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

案例二:浙江嵊州“2·11”特大网络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18年2月,嵊州市警方接市民举报,称其未成年儿子手机微信群经常收到付费淫秽视频链接且可观看。2月28日,成功抓获举报人提供线索中上传视频的犯罪嫌疑人钟某。

钟某为“心动打赏平台”代理,平时负责从各种渠道搜索色情视频后上传到平台,平台将其转为收费链接后,他再将链接发送到各个微信群中,所获利润与平台运营方二八分成。

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3月下旬在江西上饶将该网络平台的经营组织人员一网打尽,共抓获李某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网络平台日最高盈利近50万元,支付宝涉案金额近3000万元。1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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