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6日讯:
1.中国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
2.保险法律法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哪些呢
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1。
保险法 如果需要一个学习保险法的理由,那是因为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圣经。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在日常展业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从保险法里面找到答案。
儿子是非婚生的,户口登记在妈妈家里,出生证上父亲的名字也是假的,那么真实的爸爸可以帮他买保险吗, 保险法第 12、31 条: 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子女具有保险利益。
爱签单分析: 由于保险法并没有要求,子女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所以爱签单认为,客户可以为儿子买保险。
在实务中,投保时也不需要提交关系证明。 但是也强烈建议客户去做一份经过公证的亲子鉴定,为以后的理赔和财产继承做准备。
接上面的问题,投保人是爸爸,妈妈可以把保险退保拿钱吗, 保险法第 15、47 条: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现金价值。 爱签单分析: 如果客户担心非婚生儿子的妈妈会退保拿钱,最好就是自己做投保人。
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退保拿到的钱是给投保人的。 2。
继承法 继承法常常会涉及到寿险理赔。下面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文: 保险法第 42 条: 如果保单没有受益人,理赔金会作为遗产。
继承法第 33 条: 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爱签单分析: 如果保单没有受益人,先还债再继承。
一般来说,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如果受益人是法定,理赔金直接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无论是上面哪一种情况,手续都会非常麻烦,而且毫无私密性,甚至还会引起子女争夺遗产和理赔金。 所以在实务中,一般会建议客户指定受益人。
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高净值客户的问题: 客户比较疼爱小儿子,想给他多留点钱,但又不想被大女儿知道,可以吗, 保险法第 18 、23 、39 条: 受益人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爱签单分析: 由此可见,投保时客户可以自由选择受益人,理赔时只有受益人可以提出申请,和其他非受益子女无关,更无须通知他们。
所以,保险就可以实现私密的传承。 3。
婚姻法 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增长的除了 GDP ,还有离婚率。婚前和婚后的财富如何管理和规划,成了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如果客户想给女儿一笔钱,但又担心万一离婚会被女婿分走,怎么办, 婚姻法第 17、18 条: 婚后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合同中明确说明只归属夫妻其中一方。 爱签单分析: 其实,即使在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说明钱是给女儿的,由于夫妻间的财产很容易混同,最终还是有可能被女婿分走一部分。
这时候,我们可以建议客户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给女儿购买大额的年金险。 前面我们说过,保单是属于投保人的,也就是属于父母的。
而每年的生存金属于女儿,可以提取使用。万一女儿不幸早逝,这笔钱又会回到父母手里。
如此一来,可以初步实现资助女儿的目的,又能防止财富被分割。当然,这个方案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一步规划。
4。 税法 据统计,目前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有 70 多个。
虽然我国还没开征遗产税,但是业内一直有相关的传言,甚至网上还能搜到两个版本的遗产税草案。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财政部去年作出了公开回应: 由此可见,这两份草案很有可能是伪造的。
随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取消遗产税,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进程,就显得更加不确定了。 下面我们看看保险和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 42 条: 没有受益人等情况下,保险金将会作为被保人的遗产处理。
爱签单分析: 简单来说,只要保险指定了受益人,理赔金就属于受益人的财产,而不是被保人的遗产,更不需要交遗产税。 虽然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对于担忧这个问题的客户,提前去规划和准备也是没有坏处的。
4.关于保险方面的法律常识
1、无论是哪家保险公司,现在的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已经不允许添法定了,但如果是很久以前承保的并且至今有效的保险合同上填写的受益人是法定的话,那么保险金额就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上面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受益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第二章 法定继承中是这样写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像你在上面说到的这种情况,如果父母、子女、夫妻都过世了的话,兄弟姐妹是完全可以作为法定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
2、养老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提前身故,其生前交付的养老保险金是可以继承的
按照《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的第四条规定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
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
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
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5.保险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具体的起讫时间,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我国目前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约定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24小时止。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期限与一般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同,保险人实际履行赔付义务可能不在保险期限内。
6.保险法律法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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