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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7 11:24
本文关于欧盟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7日讯:

1.欧盟立法的三种形式 规则 法令 决定 具体是什么

欧盟简介 欧盟委员会是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的3大主要机构之一。

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体。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法国首都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该条约翌年7月25日生效。

1957年3月25日,上述6国又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合并3个共同体,统称欧洲共同体。

欧盟第一次扩大是在1973年,吸收了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1981年的第二次扩大只增加了希腊一国;1986年的第三次扩大有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1995年又吸收了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入盟。2004年5月1日又有10个国家成为正式成员国: 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

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和4.5亿人口。 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欧盟的3大主要机构为: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

首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和一次非正式会议,必要时还可召开特别会议。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6个月。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欧盟目前正在酝酿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在绝大多数问题上采取有效多数票通过的方式,只保留个别领域使用一致通过原则;取消轮流担任欧洲理事会主席国制度,改为设立任期为2.5年的常设主席职位。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及欧盟首脑会议和部长会议作出的决定;向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并负责经贸等方面的谈判。欧盟委员会由来自15个成员国的20人组成,其中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欧盟成员国明年增至25个后,如何分配欧盟委员会名额还在讨论中。

虽然最终方案尚未出台,比较集中的看法是委员会人数过多会影响工作效率,因此,采取每个成员国各1个名额的办法,或把人数减少到20人以下,采取轮流出任的办法比较可行。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其地位和权限正在逐步加强。

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本届议会1999年6月经第5次直接普选产生,议员共626名。

此外,欧盟机构还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欧洲法院是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欧盟和成员国在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审计院负责审计欧盟及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盟收支情况。审计院1977年成立,由12人组成。

欧盟的会旗: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欧元:欧盟的统一货币为欧元 (euro),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

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

这次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以前组建一支5000人的联合警察部队,参与处理发生在欧洲的危机和冲突。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

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欧盟委员会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欧盟委员会由来自15个成员国的20人组成,其中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

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1999年5月任职;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1999年任职。 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

委员会由20人组成,法、德、英、意、西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委员会主席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成员国政府商议候选人后提名,按此方式提名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需一并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然后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根据“马约”,自1995年起,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1999年6月第5届议会的议员共626名。

欧洲法院:设在卢森堡,。

2.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有那些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 一、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理事会 其前身为部长理事会,《欧洲联盟条约》上改为“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在欧盟中居于中枢地位。

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欧洲联盟的各项基本政策,以确保基础条约的执行和履行。在实践中,理事会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欧洲联盟的立法机构,它负责协调各个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指导欧洲联盟各个领域的工作和活动,制定欧洲联盟的方针、政策和各种形式的法规; 另一方面作为成员国政府间机构,各成员国政府代表又分别代表各成员国维护本国利益。

2.欧洲理事会 又称首脑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外交部长组成。它是部长理事会的进一步发展,其职能是为欧盟确定指导方针和方向,对政治合作及对与欧盟共同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并且可以针对欧盟中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

欧洲理事会的决议必须通过部长理事会的程序才能生效。 3.欧盟委员会 这是欧盟的独立机关,由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的17名委员组成。

委员须有成员国公民身份,但以纯粹个人的资格接受任命,不听命于任何组织或成员国政府。其主要任务是: (1)对是否实施欧盟法进行监督; (2)对必要的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3)在指定范围内行使决定权,并参与联盟立法; (4)为实施理事会决定,行使理事会授予的权限,颁布法规。

4.欧洲议会 它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议员不得同时担任成员国政府或欧盟其他机构的任何职务。它不是以各成员国的国家为单位,而是以横跨几个国家的政治集团为单位进行独立的议事活动。

在形式上,欧洲议会是欧盟最高议事机关和监督机关,但实际上拥有的权力十分有限。从其发展来看,其权力逐渐加强,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欧洲联盟还设有货币委员会、审计院等几十个机构从事专门性工作。《欧洲联盟条约》新设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与区域委员会。

二、欧洲联盟的几项重要法律制度 1.关于建立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 欧洲联盟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关税同盟。通过关税同盟,使各成员国调整立法,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消除成员国之间在相互商品贸易中的各种障碍,实现的所有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人员、服务和资本)在欧洲联盟范围内自由流动,从而建立统一的欧洲市场,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

关税同盟是欧洲联盟统一对外贸易法的基础。其特点是:以统一的欧洲联盟关税领土取代分立的各成员国的关税领土;对内取消各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中的一切关税以及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实行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外与第三国的贸易关系中各成员国建立统一标准的关税制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人员自由往来、劳务自由提供、资本自由流动的制度。人员自由往来的制度在欧洲联盟已经基本实现。

目前, 欧洲联盟内部可以自由流动的资本有:直接投资、不动产投资、汇回本国的利润、短期和中期商业信贷等。 2.欧洲联盟竞争法 竞争法是欧盟共同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内容十分广泛,从专利、商标到价格歧视、倾销乃至企业的合并与集中等。归纳起来主要是三方面的禁止: (1)限制性措施的禁止。

规定企业间任何影响到联盟内部贸易的,以及妨害、限制或破坏竞争的协议或一致行为的措施,一般都在被禁止之列,个别的可除外。 (2)支配性地位的禁止。

规定任何不正当地利用一种支配性地位和干扰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行动都是禁止的。 (3)国家援助的禁止。

成员国援助或授权援助一个企业或一种商品的生产,导致或可能导致破坏竞争的都是禁止的。但某些特殊原因的援助例外,比如给予消费者个人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援助,用以弥补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失的援助。

3.欧洲联盟反倾销法 反倾销问题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属于竞争法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禁止成员国通过商品倾销来阻碍、限制或破坏共同市场内部的竞争。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展和深入,欧盟反倾销法已经形成了以条约规定为基础、以理事会条例为主干的完整体系,主要针对第三方国家所实施的倾销行为,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

根据有关条例,反倾销案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外国产品在欧洲联盟市场确有倾销事实; (2)这种倾销给欧洲联盟工业造成损害; (3)对被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 包括农产品,但不包括服务贸易。 4.欧洲联盟公司法 欧盟公司法由欧盟基础条约的有关条款、欧盟有关机构的立法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组成,但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

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不同甚至相抵触的公司法是欧盟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到目前为止,欧盟公司法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有关公司法的规定仍然是理论多于实践。

5.欧洲联盟对外缔约权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欧洲联盟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对外交往和缔结条约的权力。欧洲联盟的缔约权有两方面: (1)明示缔约权: 指《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明确赋予欧洲联盟在一些特定事项上缔结条约的权。

3.欧盟的法律怎样生效

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欧洲法院(ECJ)制定确立的。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范.根德.鲁斯)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欧洲法院通过各成员国在罗马条约中所表达的意愿,裁定“欧共体构成了国际法中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因为受益于此,成员国已经限制了他们的主权,尽管这种限制是有限的,”

欧共体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区别在于这种区别是基于欧盟的条约框架。欧共体法律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一,关注于单一市场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由欧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涉及共同安全防务政策和内部安全。根据第二大支柱和第三大支柱所做的决议目前不采取投票多数决定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司法和内政支柱是第三支柱。其后,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将非法移民、签证、难民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务转交给欧共体(第一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合作算作是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内政同时也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属于移交给欧共体的范围。

在欧盟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原理比较突出,其中有补完性原理、比例性原理、授权原理、法律确定原理和预防原理。学者如凯瑟琳.巴兰德认为四大自由-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

4.欧盟的法律怎样生效

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欧洲法院(ECJ)制定确立的。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范.根德.鲁斯)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欧洲法院通过各成员国在罗马条约中所表达的意愿,裁定“欧共体构成了国际法中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因为受益于此,成员国已经限制了他们的主权,尽管这种限制是有限的,”

欧共体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区别在于这种区别是基于欧盟的条约框架。欧共体法律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一,关注于单一市场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由欧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涉及共同安全防务政策和内部安全。根据第二大支柱和第三大支柱所做的决议目前不采取投票多数决定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司法和内政支柱是第三支柱。其后,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将非法移民、签证、难民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务转交给欧共体(第一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合作算作是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内政同时也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属于移交给欧共体的范围。

在欧盟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原理比较突出,其中有补完性原理、比例性原理、授权原理、法律确定原理和预防原理。学者如凯瑟琳.巴兰德认为四大自由-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

5.关于欧盟法规中Regulation和Directive的区别

在执行与落实欧盟法律法规的实践中,无论是欧盟(比如德国和瑞士)还是国内的认证同行中间时常因为越来越名目繁多的欧盟法规表现形式和其内在的法律区别而困惑不堪。

通过下面的比照分析,希望能够为认证界的同行提供一点有益的信息来准确识别欧盟指令与欧盟条例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书不同的编码差异。 1英文 中文 德文 EC Directive 欧盟指令 EG Richtlinie EC Regulation 欧盟条例(规程) EG Verordnung 2针对对象 欧盟指令 首先针对每个成员国而不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欧盟条例 广泛效应,无论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3法规有效性 欧盟指令 发布后通常给与成员国一定的时限,成员国有权选择并决定适合自己意图的形式和手段,并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将欧盟指令落实到本国法规系统后方对具体的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发生法律效应 欧盟条例 已经发布立即生效,无须经过欧盟成员国内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落实措施,即条例无论对于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4欧盟指令和条例的代码表述格式 A过去 例如: 旧版欧盟机器指令 98/37/EEC 例如: 1971年第1408号欧盟条例: EEC/1408/71 B当前(共存) 例如:新版欧盟机器指令MD 2006/42/EC 新版欧盟旧电器指令 WEEE 2012/19/EU 例如: 2004年第1935号针对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性欧盟条例: EC/1935/2004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C未来趋势 例如: 欧盟有害物质禁用指令 ROHS 2011/65/EU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6.欧盟的Directive和Regulation有什么区别

在执行与落实欧盟法律法规的实践中,无论是欧盟(比如德国和瑞士)还是国内的认证同行中间时常因为越来越名目繁多的欧盟法规表现形式和其内在的法律区别而困惑不堪。通过下面的比照分析,希望能够为认证界的同行提供一点有益的信息来准确识别欧盟指令与欧盟条例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书不同的编码差异。

1英文 中文 德文

EC Directive 欧盟指令 EG Richtlinie

EC Regulation 欧盟条例(规程) EG Verordnung

2针对对象

欧盟指令 首先针对每个成员国而不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欧盟条例 广泛效应,无论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3法规有效性

欧盟指令 发布后通常给与成员国一定的时限,成员国有权选择并决定适合自己意图的形式和手段,并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将欧盟指令落实到本国法规系统后方对具体的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发生法律效应

欧盟条例 已经发布立即生效,无须经过欧盟成员国内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落实措施,即条例无论对于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4欧盟指令和条例的代码表述格式

A过去

例如: 旧版欧盟机器指令 98/37/EEC

例如: 1971年第1408号欧盟条例: EEC/1408/71

B当前(共存)

例如:新版欧盟机器指令MD 2006/42/EC

新版欧盟旧电器指令 WEEE

2012/19/EU

例如:

2004年第1935号针对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性欧盟条例: EC/1935/2004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C未来趋势

例如: 欧盟有害物质禁用指令 ROHS 2011/65/EU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7.欧盟法律是什么意思 《法语助手》法汉

欧盟法律是与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平行执行的独立法律系统。

欧盟法律在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系统有直接效力,在很多领域高于国内法,特别是单一市场所涵盖的领域(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方面)。根据欧洲法院的确认,欧盟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构成国际法中一个全新法律秩序的联合体。

欧盟法律有时候被归类为超国家法,目前在27个成员国中大约有5亿欧盟公民受欧盟法律支配,这使其称为世界上适用最广泛的现代法律系统之一。就像欧盟本身一样,欧盟法律也可以分为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欧共体支柱,涵盖欧盟制定的大部分法律,欧洲法院具有最高权威。欧盟同时还根据第二支柱-对外政策和第三大支柱-刑法制定法律,此时欧洲法院的权威被削减并不适用直接效力。

欧盟类似与联邦制国家,法律制度是为了保证各成员国的政治成果,因为政治制度具有分散性。欧盟制定的决议,各成员国必须绝对执行。

相比而言,各成员国国内的决议制定和执行通常由各成员国自己进行。希望我能帮助你解疑释惑。

欧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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