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内容,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7日讯:
1.卫生法规有哪些具体内容
卫生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展卫生事业而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等具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党和政府重视卫生法规的建设工作,建国初期就为维护所工作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四项原则。它开辟了中国卫生工作的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保证了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这四项原则是制定一切卫生法规的政策依据。
/view/1721784.htm
2.卫生法规有哪些具体内容
卫生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展卫生事业而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等具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党和政府重视卫生法规的建设工作,建国初期就为维护所工作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四项原则。它开辟了中国卫生工作的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保证了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这四项原则是制定一切卫生法规的政策依据。/view/1721784.htm。
3.卫生法律法规的目录
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
四、卫生法律关系与责任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卫生法的渊源
二、卫生法的体系
三、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四、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
第四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
第五节 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意义与方法
一、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意义
二、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方法
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实施
第一节 卫生立法概述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依据
二、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立法的程序
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
一、卫生法实施的含义及形式
二、卫生法的适用及效力范围
三、卫生法的遵守
四、卫生法的解释
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
第三章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 卫生行政救济概述
一、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管理范围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与程序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
四、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件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三、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定概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分类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立法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条件与原则
二、医疗机构的审批
三、医疗机构的登记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评审制度
一、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二、医疗广告管理
……
第五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献血法律制度
第九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章 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祖国医药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医学科学新技术中的法律问题
附录
选择题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4.卫生法律法规的目录
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
四、卫生法律关系与责任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卫生法的渊源
二、卫生法的体系
三、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四、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
第四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
第五节 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意义与方法
一、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意义
二、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方法
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实施
第一节 卫生立法概述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依据
二、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立法的程序
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
一、卫生法实施的含义及形式
二、卫生法的适用及效力范围
三、卫生法的遵守
四、卫生法的解释
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
第三章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 卫生行政救济概述
一、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管理范围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与程序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
四、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件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三、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定概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分类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立法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条件与原则
二、医疗机构的审批
三、医疗机构的登记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评审制度
一、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二、医疗广告管理
……
第五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献血法律制度
第九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章 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祖国医药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医学科学新技术中的法律问题
附录
选择题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5.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含义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
卫生法律规范基础的原则和准则,是卫生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其他法律部门
一样,也具有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最高原则就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的最高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一
般原则,是指对卫生部门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原则。如
《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就
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卫
生监督管理等领域的具体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卫生法部门所有法律
规范都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原则。下位原则不能与上位原则相抵触。上位原则
对下位原则具有指导作用。卫生法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共同构成卫
生法的原则体系。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规范中,是调整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准则,是我国长期
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主要有?1.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功能的完
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就是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出发,以维护公民身体健康为卫生法的最高宗
旨,使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增进身体
健康。2.全社会参与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把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参与进去。卫生事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
替代的特殊作用,也为社会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所认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
为。通过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服务,保护社会劳动力,使劳动
者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力?同时通过优生优育和儿童保
健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促进民族繁荣昌盛。3.卫生监督原则它是指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和法律授权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个
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要予以监察督导,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卫生法律监督包括医政、
药政、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卫生监督。4.预防为主原则它是我国卫生工作长期
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概括。加强对公民身体健康相关的产品、行为和执法人员
的监督管理,为其设置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
把住人口,控制过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凡有可能对人体生命健康
产生影响的行为和活动,或可能引起疾病广泛传播的重要传染病疫情以及影响较
大的食品中毒和职业中毒条件,卫生法规定了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强制性
检疫、强制隔离与治疗、封锁疫区等多项制度与措施,并强化了相关人员的职责
及法律责任。5.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这是指在防病治病活动中,高度重视当今科
学技术的作用,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借以不断提高医疗预防技能
和医疗器械设备的现代化。卫生部门是推进生命科学发展、管理、维护生命健
康权益的职能部门。生命科学是当今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不
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是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质的认识不断进入
新的阶段。
6.卫生法的立法内容有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7.卫生法规有哪些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7-10-3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法规 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2008-7-21)阅58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21)阅295次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 卫生部(2008-7-17)阅55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2)阅4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0)阅3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3)阅92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7)阅334次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7)阅7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4)阅1252次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4)阅145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1)阅63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0)阅4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12)阅54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阅407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孔肯雅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9)阅1233次 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8)阅1201次 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7)阅635次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8-5-24)阅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2008-5-23)阅111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3)阅85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鼠疫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122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93次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2008-5-13)阅666次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8-5-13)阅1118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9)阅700次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2008-5-6)阅1414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08-5-6)阅1227次 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08-5-3)阅814次。
8.卫生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卫生法治作为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具体如下: 第一,任何卫生法律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准则;卫生服务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必须遵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得到公正的审判。
相应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
在规范层面,卫生行政立法必须遵守《立法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在行为层面,一切卫生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卫生行为的法律依据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比如在医疗事故的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当然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该遵从法律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
第三,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一般规律和法律保留原则。一般来说,促进人的身体健康是卫生科学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之一,二者之间是能够正常融合的。
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法律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卫生活动中除了直接保护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外,还有大量的附随行为,它们和法律规定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进行综合的考虑。有的附随行为固然符合卫生科学发展的规律,但是和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这时就应该在服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妥当的选择。
如安排学生在临床实习活动中观察病人的身体,这是提高医学生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符合医学科学的规律.但是,这种行为又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相违背,这时必须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为前提,只有得到患者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在卫生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基本规律,对符合法律的基本目的但是又和当前实定法相违背的行为,需要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些规定能够得到优先适用;如对法定传染病人进行强制控制,虽然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限制,但是出于防病治病、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更高目的,仍然需要对此类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法律有必要作出特别的规定。当然,法律在作出这种规定的同时,也要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设定相应的条件和救济的措施。
9.卫生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任何卫生法律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动,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行政,其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准则;卫生服务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必须遵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都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得到公正的审判。相应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在规范层面,卫生行政立法必须遵守《立法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在行为层面,一切卫生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卫生行为的法律依据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比如在医疗事故的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当然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该遵从法律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目的。
第三,卫生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一般规律和法律保留原则。一般来说,促进人的身体健康是卫生科学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之一,二者之间是能够正常融合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法律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卫生活动中除了直接保护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外,还有大量的附随行为,它们和法律规定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进行综合的考虑。有的附随行为固然符合卫生科学发展的规律,但是和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这时就应该在服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妥当的选择。如安排学生在临床实习活动中观察病人的身体,这是提高医学生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符合医学科学的规律.但是,这种行为又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相违背,这时必须以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为前提,只有得到患者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在卫生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卫生科学的基本规律,对符合法律的基本目的但是又和当前实定法相违背的行为,需要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些规定能够得到优先适用;如对法定传染病人进行强制控制,虽然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限制,但是出于防病治病、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更高目的,仍然需要对此类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法律有必要作出特别的规定。当然,法律在作出这种规定的同时,也要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设定相应的条件和救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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