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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8 15:18
本文关于诚信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有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扩展资料:

守则释义:

守则共12句,分为总述(第1,2句)、政治诚信(第3,4句)、学习科研诚信(第5,6句)、交往诚信(第7,8句)、经济诚信(第9,10句)、就业诚信(第11,12句)五部分。

单句采用五言形式,为“2+1+2”句式,即“名词(副词)+动词+名词(副词)”。在音韵上,偶句押韵,押ing(in)韵。

总述两句,总领全文,论述诚信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传统文化的精神追求,是为人处事之本、养德修业之源。

分述

在政治信仰方面,从忠诚报祖国、铭记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政治立场等角度出发,倡导大学生在政治生活中以诚信为价值取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勇担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自觉践行政治信用。

在学习科研方面,从追求真知、创新学术科研、真实评优评奖、严守考试纪律等角度出发,号召大学生坚守诚信学习品德,杜绝学术欺诈、考试作弊等不良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科研风气。

在人际交往方面,从师生交往、同学交往、网络交往等角度出发,提倡大学生以诚实守信的人格素养作为人际交往的基础和前提,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在经济生活方面,从大学生日常花销、校园兼职、助学贷款等角度出发,要求大学生科学理财、守信还款,自觉抵制恶意拖欠助学贷款等不正之风,将诚信作为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在就业创业方面,从求职自荐、签订协议、踏实工作、履行义务等角度出发,号召大学生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将诚信理念贯穿职业生涯始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诚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哪些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合同行为的基石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由于它的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公平正义的精神以及随时间、空间而变化的不确定性以及补漏的法律功能,故有“帝王规则”、“帝王条款”之美称。它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更是如此。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表述,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确立行为规则、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等五大功能。它的重要作用首先表现为降低交易费用,节省交易成本。交易费用是指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缔约的费用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交易的范围和方式日新月异,交易的数量也飞速增长,交易的风险自然会随之加剧,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行为,才能降低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可促进交易迅捷。合同行为是在法律规范之中的经济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解释上产生异议乃至纠纷,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损失,甚至会产生交易失败的更大损失。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合同条款、填补合同漏洞、促使合同成立、避免合同因存在缺陷而宣告无效的结果,从而可促进交易的迅捷。最后,它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调整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经济功能。

二、签订合同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以外别无其他。其实不然,合同成立前,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失,过错方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3.关于守信的法律条例

诚信是保证社会发展的为政之道和基本的立国立民之道。

中华民族具有诚信的传统。两千多年前,孔子主张为政以德。

为政者做到敬事而信,信则民任焉。对于为政者而言,只有做到诚实无欺,讲究信用,才能不失信于民,得到百姓的拥护和信赖。

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是社会的管理者,是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市场经济的监督者和裁判者,应当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政府及政府官员失信,会影响并加强社会的诚信危机。

诚实守信原则包含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的核心,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因此,诚信促使人们在利益面前保持理智和必要的克制。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关键,而且有示范作用。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经过科学评估,并认真考虑公众的合法利益保护。

4.诚信的法律准则主要有哪些规定

1。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健全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按照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

……要按照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第一款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第二款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5。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6。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

谢谢。)。

5.关于诚信的法律案例2条

案例1:山东众志集团以其下属的沂水县神蚁酒业有限公司需要大量蚂蚁原料为名,打着“养殖黑蚂蚁,轻松赚大钱”的宣传口号,广泛发动农民参与,按合同规定,该公司除了采取蚁种送货上门、技术指导上门、回收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外,还保证蚁种成活率和繁殖率,并且还不定期回收,导致数以万计农户上当受骗。

评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在上述案例中,合同本身早已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订立的协议,而成为骗子行骗工具,也就是说,针对类似事件,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周到、仔细,比如对签约对方注册资金、公司经营状况、信誉度等进行深入了解,或者要求合同对方提供覆约保证金,均是减少合同风险必要考虑。合同当事人要尽可能地增加信息来源渠道,达到与订约当事人信息畅通、对称,并尽可能地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同时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因为盲目信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2 1999 年10月2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500元,村里将13千瓦用电权借给郭某使用。2000年7月初,郭某因租赁的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间墙倒塌,村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出卖。

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租赁房屋卖给郭某,双方协商价格为3万元,但郭某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郭某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

此后,张某提出购买此房,村长托人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郭某仍表示不买。村委会便与张某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万元的价格(包括17.2千瓦用电权)卖给张某,张某预付了定金 l万元。

但因郭某租赁房屋未到期,郭某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千瓦的用电权。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以2.8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某,用电权由原定17.2千瓦变为4.2千瓦,张某必须允许郭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

2000年9月2日,村委会和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某也未提出异议。房屋产权转移后,张某维修了房屋。

2000年9月21日,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的房屋,张某向其支付损失费2000元。村委会也退给郭某预交的承租费3000元。

事后,郭某以村委会将争议房屋租给他,却于2000年8月未经其同意而维修了房屋,并将争议房屋出卖给张某,其是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争议优先卖给他。村委会答辩称:郭某提出购买争议房屋以后,双方议定价格为3.2万元,但事后郭某表示不买,才以3.2万元之价卖给张某。

后因与郭某的合同未到期,郭某不同意迁出,村委会才以2.8万元之价将房屋卖给张某,并允许郭某使用房屋到合同期满。在买卖成交及产权转移过程中,郭某均表示不买,且村委会多次征求过意见,郭某均表示不买。

故郭某现提出房屋优先购买权没有道理,不应支持。 [判决] 法院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是被告而是原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原告的确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但是,原告在本案中实际上通过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并且与第三人达成补偿协议,从被告处取得预付租费等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可以说,原告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学者们众说纷纭。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但是,应当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作为合同法甚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属性,其外延将随着社会变迁而相应发生变化。

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

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要以诚实信用为最高指导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以及裁判违约责任。具体说来:(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进行欺诈、胁迫;双方当事人不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企图通过损害第三方或集体、国家的利益而获利;双方当事人不得借订立合同企图规避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告、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技术资料。

6.如何理解诚信"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原则

诚信原则本是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道德规则,后上升为法律原则,而且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展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生产和协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相应的道德观念。

良好的诚信道德能为诚信原则的功能充分发挥提供内在条件。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

因此,诚信道德观念的形成是民法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诚信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

诚信道德的内容主要有:其一,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其二,诚实不欺的客观行为;其三,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相应地,诚信道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反映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相互之间遵循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规则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第二,反映一定的经济规律。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人们之间需要生产中的协作和进行商品交换,不管是在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诚信对于维护经济关系有序存在都起着重要作用。第三,反映了一定的利益要求。

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和作为道德的诚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诚信法律原则与诚信道德观念有着内在的关联。

诚信法律原则是经济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诚信法律原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但是其内容是社会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诚信道德。

没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诚信的道德内容,诚信法律原则就只能是一项十分空泛的法律规定。人们遵守某些约定,并非只因法律的强制,善良的内心意识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诚信最初表现为社会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由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的和必要的作用而转化为法律规则,以法律的强制力表明社会对该项道德的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提高和变化,经过合法性、权威性、程序性和技术性的形式要件,诚信的道德要求的内容也会源源不断地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当中去。

另一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诚信原则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原则,与道德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关联。 但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其产生、形式、作用机制、调整范围,均不同于作为一般道德要求的诚信。

第一,范围不同。诚信原则调整民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和利益关系,而一般道德的诚信则调整包括大量的其他种类的社会关系,如亲人、朋友等。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诚信的道德要求是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信念和舆论习惯之中,缺少系统准确的信息表达,诚信原则以成文的立法表述或包含其精神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判例为表现形式。

第三,约束力不同。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必须以某种必要的外在的强制力量为后盾来促成其实施,通常须由司法机关通过裁决并加以矫正;而对诚信的一般道德的违反,则是以人们的自觉认同为主要标志,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经济的基本要求。诚信法律原则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道德基础。

培养良好的诚信道德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 这是发挥诚信法律原则社会功能的关键一环。

我们应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认识到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使诚信法律原则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同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完善诚信的监督约束机制。应建立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和揭露。

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集体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完善诚信的立法,将诚信原则具体化。

应根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客观情况,经过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将诚信道德要求的内容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当中去,把诚信的精神实质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这既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诚信原则法律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重要前提。

诚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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