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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8 17:06
本文关于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一)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二)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三)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一)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二)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第二十四条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三)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四)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五)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2.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有哪些呢

主要看教材 听懂是前提,适度做练习 教材中的概念不要有盲点 学习侧重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总则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期货业协会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总则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 变相期货具备的条件: 1。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3。

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

3.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有哪些纠纷

1. *从事资格→合同无效→因果确定责任 2. *主体资格→佣金返还,客户承担 3. 混码交易但按指令入市→客户承担 4. 下达指令不明 /结果异议→公司承担 5. 全权委托/未通知追加保证金/开仓透支→80% 6. 未通知结算结果,继续持仓|有规则→公司承担 |未约定→80% 7. 协商保留持仓,损失客户承担,穿仓公司承担 8. 非受托人→公司赔偿,非受托连带 9. 仓库*交货→仓库赔偿,期交所连带 10. 人民法院保全:会员资格费/席位 不得转让、不得停止使用 11. 债务人,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保证金/结算金 保证金由超出部分,且无相反证据,依法冻结 12. 债务人,不得冻结保证金/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有哪些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督促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期货经纪业务管理,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与金融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5.关于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6.期货从业的法律法规中有哪些行为予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7.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有哪些呢

学习注意事项 v 持续的学习时间和学习强度 考前一段时间要天天坚持一定的学习时间 主要看教材 v 听懂是前提,适度做练习 教材中的概念不要有盲点 理解中记忆 v 听课、看书和归纳 听课时间有限,抓住重点 多复习几遍,归纳对比 v 注意速度训练,保证一定的熟练程度 试题量大,难度不大 基本的概念要清楚 掌握技巧,勇于放弃 学习侧重点 v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v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v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v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v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v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v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v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v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v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v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v 总则 v 期货交易所 v 期货公司 v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v 期货业协会 v 监督管理 v 法律责任 v 附则 总则 v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v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 v 变相期货具备的条件: 1。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3。

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

8.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

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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